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1)03-0034-05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高度统一的配给模式逐渐向以市场为主导的供需模式转变,受其影响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也从“统招统配”模式向市场导向模式发展,本文通过对建国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招生就业的政策文件梳理,详细描绘了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制度的演变轨迹。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招统配”模式 (一)“统招统配”模式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资源的相对紧张加之对前苏联模式仿效,国家经济制度主要向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方向发展。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编制1952年国民经济计划程序的通知》,不久又发出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指示。1952年,中财委下发《关于加强计划工作的大纲》,颁发了《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3-1957年,开始建立计划经济体制框架。1953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计划机构的通知》,1955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暂行工作条例》,1956年,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计委暂行组织规则》。195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各部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各该管生产、事业、基建和劳动计划的规定》[1]。基本完成了计划经济体制框架的建构。 当时技术技能人才非常缺乏,而中职学校的生源状况并不乐观,从1952年中等学校招生来看,初中毕业生仅为18.5万人,而当年高中录取人数已经达到14.1万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统一招生、统一调配才能够有重点、较全面的完成招生任务和人员供给。为保证各类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实现,1952年7月5日,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级中学、技术学校、师范学校统一招生的指示》指出:“以省(市)为单位进行统一招生,各省(市)建立统一招生委员会,统一计划指导各省(市)的招生工作”。1954年大区撤销后,由中央统一负责劳动力调配,职工人数计划由国家逐年批准下达并且必须经主管单位审批,停止从社会上招工,逐步扩大中职生统一分配的范围。从1955年开始,高教部、劳动部先后出台《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工人技术学校标准章程草案》等文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就业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具体的工作由各学校负责实施,初步形成“统招统配”模式。 (二)招生就业体制的波动和调整 1958年我国进入“大跃进”时期,中国共产党八届一次会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同时提出了“超英赶美”的经济发展战略。为了推进“大跃进”,1958年连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扩大了地方和企业实权,下放了包括教育管理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由于教育权限的下放,开始出现了中央部门、地方产业部门、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厂矿事业单位等多种渠道办学的局面,各类学校无限制的扩大招生规模。在1958年一年内,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等师范学校)一下子从1957年的5.99万人增加到69.36万人,技工学校的招生从1.14万人猛增到11.4万人,而各种“半工半读”学校和农业中学招生总数达到了220万人。 但是,违背规律片面强调数量的扩张没有促进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反而带来诸多问题。为加大招生规模,城市里新增的中职学校大量招收农村学生,不仅使农村的劳动力减少,而且增加了城市人口负担并造成供给难度;由于学校基础设施不足,教育质量不能保障,同时社会对技术人员吸纳能力也有限,毕业生安置问题出现了困难。为纠正这些问题,教育部根据中央制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始压缩教育规模,1960年11月24日,中央文教小组召开全国文教工作会议,会后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196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教育工作安排的计划》,确立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教育发展方针,1962年5月25日,中共中央批转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减学校教职工的报告》中指出:“教育事业发展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特别是超过了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条件,影响了教育事业的提高”要求大幅度缩减各类学校的招生规模。具体措施包括:中等专业学校一年级学生家在农村的,动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家在城市的,分配到厂矿企业,顶换从农村招来的青年工人和学徒工;二年级以上学生能够提前毕业的,提前分配工作,能转学的转学;家在城镇的一、二年级学生,凡是合乎参军条件的,动员参军[2]。通过调整,各种中职学校的招生数量大规模缩减,到1962年中专学校招生人数降低到2.6万人,技工学校减少到1.93万人,农业中学和职业中学招生仅为14.9万人,职业学校的招生就业体制又恢复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上来。 1963年以后国民经济运行得以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量增加,一些学校开始招收外地学生和来自公社或工厂的学生。1963年3月14日,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意见》提出:“为全国或大区培养人才的某些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中某些专业,必要时可以在外地招生,毕业后仍返还原地区分配或安置。”“在城市的学校,根据专业性质,可以适当招收一些家在农村的学生,”“一些专业可以采取‘社来社去’的办法招收一些保送生。”1964年5月教育部又规定:“各主管业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送具有初中毕业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经过考试,进入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即所谓的“委托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