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立”。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30年并不算太长,但对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当代社会变迁的背景来审视可以清晰地看到: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以1980年职业大学的创办为契机,高等职业教育呱呱坠地、破土而出,这既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亮点;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起点。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创立与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演化、现代社会分工细化和大学职能进化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学界关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创立与发展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流行着“30年说”、“25年说”、“16年说”、“10年说”等几个不同版本。 1.发展“30年说”。主要依据是1980年10月南京市政府率先创办的“金陵职业大学”,标志着高等职业教育的诞生,这是我国第一所自费走读、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短期学制的职业大学。随后,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了全国首批13所职业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开始了起步探索的发展时期,掀起了第一波发展高潮,迄今已步入了“而立之年”。职业大学从诞生的那时起,就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地方化、职业化的“三生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园地一株别具风采的奇葩。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在徘徊中前行,“虽已长大,尚未成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并列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第一次在中国宪政史上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宪法地位。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要试办一批花钱省、见效快、可收学费、学生尽可能走读、毕业生择优录用的专科学校和职业大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国家法令形式规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报告》指出:“采取多层次、多种规格和多种形式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在发展中逐步调整好高等教育内部的比例关系,多办一些专科,注重发展一些为建设所急需的短线专业。”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第一次明确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一个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明确强调:“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这是我国第一次规范“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很显然,职业大学属于普通高校专科层次的范畴。1990年10月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形成了职业大学分流办学的意见,会后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普通专科教育改革目标是逐步发展为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经济建设需要的各类应用性人才。”这是国家第一次规范提出“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在此之前一直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到1992年底,全国上百个中等城市(含少部分发达的县级市)建立了由地方政府主管的职业大学126所。1995年5月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强调:“职业大学属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大学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在办学特色上下工夫,今后职业大学不再改名高等专科学校。” 2.发展“25年说”。主要依据是1985年7月上海电机制造学校、西安航空工业学校、国家地震局地震学校率先试办“五年制技术专科”,标志着现代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开端。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同意试办三所五年制技术专科学校的通知》要求,按照国际上5B要求进行教学,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发给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从那时算起25年来,五年制高职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办学力量成长起来,可谓“青年时期”。1991年1月原国家教委决定以总后勤部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工业学校为依托改建为“邢台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始试办高中起点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普通高中和相当于高中阶段的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学生经过三年制的高等职业教育,毕业时既获得大专学历证书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形成了“双起点、双学制、双证书、订单式”的鲜明高职特色。1994年10月和1996年6月原国家教委两次扩大试点范围,先后批准了成都航空工业学校等18所国家级重点中专校举办高职教育(或高职班),试点学校达到22所,开设专业66个,高等职业教育开始了全面试点的发展时期,掀起了第二波发展高潮。1998年后一批先行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国家级重点中专校都相继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重心转为发展高中后三年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同时,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五年制高职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政府。 3.发展“16年说”。主要依据是以1994年4月28日深圳市政府率先创办的“深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挂牌为标志,被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等职业教育的典范”。1995年10月原国家教委成立了高等职业教育协调领导小组,进一步推进高教、职教、成教“三教统筹”管理模式的实施。1996年5月15日第一部《职业教育法》问世,使“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有了法律依据。1997年3月原国家教委批准“邢台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更名为“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冠名“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校。1997年9月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同时还要求其他通过改革、改组、改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照此更名,高等职业教育开始了初步调整的发展时期,掀起了第三波发展高潮,以此看来只有16年的历史,还处在“少年成长”时期,虽然在办学主体、学制改革以及培养目标、办学特色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在客观上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1997年8月29日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出台,再一次确立了“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地位。1998年6月新组建的教育部提出“多形式、多模式、多机制和深化改革”(即“三多一改”)的方针,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