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当前三农问题的核心,并非农业问题,而是农民问题,是9亿农民在中国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背景下,如何平稳转移进入城市的问题。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是一个漫长的进程,可能还要进行50年时间,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构造一种农民可以进城,又可以返乡的机制,当农民可以谋取较好的工作机会,有了较高的收入条件时,农民可以自愿进城。而若农民进城失败,则应让农民有返乡的机会。中国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进城不可能一蹴而就,大量进城农民都会失败。若进城失败的农民不再可以返回农村,进城农民就会滞留城市贫民窟。 2.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有限 农民收入来源于两大方面,一是务农收入,二是务工收入。农民来自农业收入的增长空间有限。而在中国以廉价劳动力作为比较优势发展外向型加工制造业时,农民外出务工收入的增长空间也颇有限。 3.资本下乡需要警惕 中国是一个有9亿农民的国家,主要农产品的供求都主要立足国内,农产品出口总量占全国农产品总量的比重很小。某种意义上,中国农产品供求不受进出口影响。这种情况下,影响一般农民来自农业收入的因素有二,一是农产品供求状况,二是参与农产品利益分享者的情况。农业上“增产不增收”定律已是众所周知。第二种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是参与农业分利的集团的情况,尤其是资本下乡的情况。最近十年,现代农业、公司+农户和资本下乡,被大力提倡,并作为先进典型大力推广,且受到自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但在农业蛋糕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资本下乡是要赚钱的,是要从农业蛋糕中分利的,资本下乡越多,赚钱越多,就从农民的农业总收入中分去更多。资本下乡,对于中国广大农民来讲并非好事。比如,政府鼓励扶持万头养猪场,大量资本甚至房地产商都办万头养猪场,当前散养生猪农户就破产了。 只有限制资本下乡,尤其是限制外国资本进入农业,才能保护农民利益。中央应当将着力点放在农民问题上而不是所谓现代农业上面。 4.微观有效的事情宏观未必有效 计算农民收入,尤其是计算土地产出,一定要以大田作物为基础,原因是,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必然要种大田作物,只可能有较少的土地种植高效经济作物。从微观上讲,一个农户,一个农业龙头企业,一个地区,可以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来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但若全国农民都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经济作物,则全国农民都会倒霉。农业上微观有效的办法,宏观上未必就对。一个地区指望举全地区之力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这个地区农业离倒霉的日子就不会太远。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农业的效率对农民整体来讲未必是好事。中国的农业其实不是问题,问题也不在土地资源太少,而在于,在当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农民人数未大幅度减少以前,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必然下降。土地上长不出金条,农业收入仍然构成中国农民家庭收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盲目发展现代农业,是很危险的事情。 5.农地冲突与农地产权无关 在取消农业税后中国农村发生了普遍而严重的土地冲突,其要害是,取消农业税前,因为农民负担较重,农民都不太愿意要地,也不在乎所谓土地权利。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税,而且每年给每亩土地上百元补贴,土地利益凸显,过去因为土地利益不明显而变得模糊的土地权利关系,引起利益各方的冲突,其中核心是村社内部不同农民之间关于土地利益的争夺。 在2004年前后表现出来的这一轮农地冲突,被一些人解释为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农地产权不明晰。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国家关于农地的产权规定一直是相当清晰的,即土地由村社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所有村社成员具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且承包土地使用权一定若干年不变。问题仅在于,土地权利并非抽象的权利,而是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的。2004年前后发生的农地冲突的高潮源自中央农村政策的调整,源自农民政策预期的改变,而不是什么莫名其妙的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6.土地调整与农民上访的错位 因为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引发农民上访,被一些人解释为村社干部希望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这样的解释十分不全面,并因此可能得出错误结论:农民上访就是因为村社干部调整土地,为了减少农民上访,应该出台更加严厉的禁止土地调整的政策和法律。 的确存在村社集体借土地调整来谋取私利的情况。但在村社熟人社会内部,在土地人人有份的情况下,村社干部公然借土地调整谋私的情况十分少见。倒是土地调整与农村公共品供给关系密切,村民为了生产方便,为了平衡耕地占有,而有强烈的调整土地的要求。村社干部若回应这种要求来调整土地,就可能侵犯土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这些土地既得利益者因此上访告状,说村社干部违法调地。 7.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力可能并非好事 很多人抽象地以为农民肯定需要有更大的土地权力,这样可以防止村社集体侵犯农民的利益。不过,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来讲,农民所要的还真不是所谓土地权利,而是生产方便,是能够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足10亩的土地上用最少投入获取最大收益。若农民土地权力足够大,则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力就更小,村社集体调整土地利益,供给农村公共品就更难,农民农业生产就更加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