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不断推进与深化过程中,对改制的策略作出正确的选择意义重大。否则,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有可能面临被逆转的风险。在此,基于对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与实践约束的解析,提出民营化改制的策略选择。 一、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面临的理论困境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化改制面临的理论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改革指导思想暗含的利空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现有指导思想其实依然遵循“所有制—产权”分析框架,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功能。藉此,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还是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其均包含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之中[1]。而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之后,政府依然可以凭借其所持的大额国有股份控制企业,而这种实际产权的国有对于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特别是对于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利空”消息,因为既然政府持有大额国有股份,则在客观上即不可避免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干预。鉴于此,国有产权试图通过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的方式与途径而明晰到法人或自然人无疑尚有较远的路要走。而这种利益与治理双重冲突产生的背景在于: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缺失或不足的条件下,如果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要求国有企业哪怕是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国有企业一次性地彻底退出,则政府将会面临巨大的产业风险、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企业风险、失业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这显然与政府的目标函数存在较大冲突。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曾以变卖、贱卖国有资产作为其改革与工作的重心,但这种民营化注定不会长期盛行,因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归根结底受政府的领导与指引,并且国有企业目前依然是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功能与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重要载体。 (二)利益均衡目标理论内生的缺陷 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成功的约束条件之一是必须保障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目标的实现,但这一目标实现基于的一些理论本身存在缺陷。 第一,多边共同治理理论的缺陷。与强调“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逻辑不同,多边共同治理逻辑强调契约中各治理主体的地位平等,且企业决策应经由各治理主体或利益相关者的集体谈判而达成。但事实上,任何一种均衡的实际制度安排与权利界定(包括重新安排与重新界定)总是更有利于在力量上占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集合。换言之,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形之下,特定制度下的权利结构对该制度的变迁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例如,国有企业的既得利益集团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如果政府进一步确定产权,则有可能会损害该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从而打破原有的力量均势,而这对政治秩序的稳定性无疑会产生潜在的威胁,正因如此,为了实现政治支持的最大化,政府难免会进行消极的制度供给。实践证明,尽管民营化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有企业内部利益的“低水平均衡”,但矫枉过正的结果却往往是有利于再分配者,而不利于直接生产者,一般员工成为了最容易遭受利益损失与地位最不稳定的弱势群体,而管理人员或经理的权力却得到了极大的增强[2]。而且,因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每一个团体与个体均系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而企业管理者根本不知道共有多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纳入均衡目标,企业管理者亦无法建立起完整的联立方程组,更遑论求解联立方程组了,多边共同治理先天即存在致命的缺陷[3]。 第二,利益共享制理论的缺陷。基于绕开对“资本雇佣劳动”与“劳动雇佣资本”命题争论的利益共享制理论认为,关于劳动力产权(一般员工)、管理者或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管理者或企业家)与物质资本产权的制度安排分割了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只要遵循“共同占有、权利共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则利益共享的公平分配机制即可以实现,利益共享是制度均衡的唯一解[4]。但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在于,在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力产权所有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甚至绝对弱势的谈判地位,各利益主体(例如管理者与一般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常常会遭到强势主体(例如管理者)的不断修改。这决定了利益共享的实施容易蜕变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与管理者或企业家人力资本所有者联合起来对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实行利益剥夺,因此,在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的进程中,国有企业内部常会出现各种“经济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偏态分布”[5]。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利益均衡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关于劳动力产权或劳动力人力资本与管理者或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定价机制设计显得尤为必要且重要,但既有相关人力资本定价机制的设计在起点上均明显存在偏见。亦即,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既有相关人力资本定价机制设计围绕的重点均在于管理层。因此,无论这样的人力资本定价机制设计得是如何的精致巧妙,如果凡事遵循管理层优先的原则,且代表利益分配的各式蛋糕亦总是由管理层先切且多切,则这样的人力资本定价机制显然无助于实现利益均衡。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面临的实践约束 除理论困境外,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也面临着以下四方面的实践约束。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治理缺陷 作为一种治理结构与管理模式,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首先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其并非一种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复杂性在于从终极所有者全体人民到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需要经过诸多性质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全民到人民代表大会再到国家行政机关是政治程序关系,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关系,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之间在过去很长时间之内亦为行政关系。改革的关键一直在于使我国国有企业摆脱其与政府机关之间的直接行政关系。以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为特征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结合,其旨在消除既往“多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这种国有资产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的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就治理结构而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所有者缺位”及“所有者越位”之类的问题,其至多亦不过是接近或逼近“所有者到位”而已,国有企业依然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代表,亦即,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下,国有企业其实依然身陷“非人”的治理困境。而且,“管人、管事、管资产”三结合的直接后果往往在于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更方便地介入国有企业的日常内部事务,政企、政资能否真正实现分离无疑尚有待时日。此外,就产权束的分割与归属而言,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产权明晰到法人或自然人,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调的却往往是产权国有,尤其是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之后,地方政府较之以前具有了前所未有的权限,国有资产管理成为其政绩之路上的重要筹码,即便是其大力支持与推行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其初衷亦可能并非在于改善企业绩效或追求经济理性,而是有可能意在政绩工程与形象工程等政治诉求的表达与政治利益的获取。因此,这样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对于企业层面尤其是对于一般工人而言,并没有亦不可能带来太多的激励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