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责任、行政问责与政府改革三者的概念和联系 (一)公共责任、行政问责与政府改革 “公共责任,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提高自身职责的履行,以此来为国民谋利益;狭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的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组织及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1]这一责任的界定在实践中一般说来是具有多样性的层次机构及复杂的表现形式的,即不仅仅局限某一项具体的责任。此项责任涉及很多方面,如行政上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上必须承担的责任、经济上必须承担的责任、伦理道德上必须承担的责任,等等。 行政问责也叫“官员问责”,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正式定义。一般而言,是指对不履行或没能正确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其应负责任的行为。从历史角度上看,行政问责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其思想的基础是国家的主权来自于人民,即主权在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依此行使公共权力,所以政府的行为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其最早的实践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实行的责任内阁制,后来西方各国推行的责任政府也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属于人民,政府等社会公共部门的行为必须对社会大众负责,社会大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各项合法权益。 政府改革就是把原有政府体制中不合理不适应新形势的部分进行革新或变革,以适应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以追求不断地提高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的效率。放眼当今世界,建立一个民主、灵活、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世界各国的政府改革目标。 (二)公共责任、行政问责与政府改革三者的联系 公共责任、行政问责与政府改革三者是紧密联系、内在统一的。首先,不论是就西方的主权在民理论,还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都是人民,政府只是作为权力的行使者而存在的。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人民自然有权力对其授予行使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对其行为负责。这就为行政问责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使其有了伦理道德上的依据。其次,政府等公共部门承担着社会大众赋予的广泛的公共责任,所以必须接受各种不同监督部门的问责。而且从政府改革这一角度来看,政府改革的目标是民主、灵活、高效、廉洁。要提高政府行政的民主,也必须提高政府等社会公共部门的责任意识,接受大众的监督便成为必然之势。 二、公共责任和行政问责在我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责任界定不清 联系上文中关于公共责任的界定以及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当今社会关于公共责任的界定仍十分含糊,很多情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我们对何为政府分内之事,即政府应当做什么,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部门行为的领域范围尚未有个合理的定位和认识。这就导致了政府行为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的产生。这些错误或不当的干涉,归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部门在其实践中这个“位”字没能很好地把握,没有做到行使权力的恰到好处与恰如其分。这样一来,就导致政府行为中不该做的却过多地干涉,该做的却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做到或做好,应该交由市场来做的却以行政手段干涉市场运行等情况的发生。 2.没能恰当行使权力。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部门应当承受何种后果?通过观察我们发现不论政府行为是缺位、越位还是错位,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浪费了许多紧缺的资源,并影响政府的改革与行政效率的提升。那么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在造成此类后果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便警示后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个问题就摆在我们眼前。传统意识上,几千年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仍在社会大众心中根深蒂固;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主体意识刚刚觉醒且监督体系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问责政府等公共部门的行为便较有难度。不当的行为应当怎样问责;行为主体应当如何界定、是首长问责还是部门问责、这个“责”字包括的范围等问题都有待解决。 (二)行政问责难以维系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上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权责不清。这与我国目前行政体制中中央与地方间、各职能部门间职能定位不明确,权力存在着“交集”的现象是紧密联系的。一旦出了情况,我们进行问责的时候无法准确地定位问责的客体,即责任人无法准确找到,也就导致了行政机构无法在第一时间受到公民群体的监督、影响此公共行为被纠错的速度,这就会严重影响政府改革的实施与行政效率的提高。 2.问责的主体单一,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问责”意识不强。从当前的情况来说,行政问责主要强调的是同体问责,即偏重于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另一方面由于几千年来的专制主义对人民思想的束缚,使得我国没有形成自发的、自觉的公民意识。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是与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连的。这就导致了问责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外部的问责和最高权力机关的问责却尚未得到有效的重视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