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目前我国政府权力总体运转是稳定有序的,但存在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且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提高政府权力的效率,更好地防止权力带来的腐败,加强对政府权力严格有效的监督,显得尤其重要。从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关系来看,大体可分为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本文拟从这个角度思考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以期引起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一、同体监督、异体监督及其关系 本文论述的主要问题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监督,因此监督客体也即监督对象特指为政府权力。 (一)同体监督、异体监督的内涵 同体监督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属于同一个组织或系统,两者关系密切。此处特指中国各级政府内部对自身的监督,包括纵向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监督,横向的政府内部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此外,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党政关系的密切,政府官员大多是党员或党的干部,形式上执政党对政府的监督是异体监督,但实质上属于同体监督,因此本文把执政党对政府的监督视为同体监督。 异体监督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来自不同的组织或系统,两者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文主要是指来自政府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监督,如人大、司法、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及舆论等监督。 (二)两者的关系 1.两者的区别与优劣 (1)同体监督具有内源性,而异体监督具有外源性。所谓内源性监督,主要指监督来自组织或机构内部,是系统利用自身力量对系统内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动力来自系统内部。而外源性监督则指监督来自系统外部,是外部力量对系统进行的监督,其动力也来自外部。因监督主体与客体利益关系密切及组织的自利性,一般而言,同体监督的监督动力小于异体监督,且容易受到干扰,所以监督效果也弱于后者。而异体监督则由于监督主体与客体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动力更明显,也更能够保证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此外,异体监督还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因而可以对客体进行多方位全面地监督。 (2)同体监督具有直接性,而异体监督具有间接性。同体监督由于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皆属同一系统,两者关系往往密切,相互间比较了解,因而监督比较直接,往往中间环节较少或不需要中间环节,可以做到事前及事中监督。而异体监督则由于监督的主体与客体来自不同的组织或系统,彼此之间不是直接的业务关系,监督往往需要通过中间环节,如客体的行为导致不良后果或第三者的举报等,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同体监督由于更具直接性和针对性,中间环节较少,可以降低监督成本,监督的时效更快。而异体监督则由于监督主体与客体关系较远,中间环节较多,容易出现信息不够准确及时、渠道不够畅通等弊端,监督成本相对更高而时效更慢。 (3)同体监督相对具有封闭性,而异体监督则更具公开性。同体监督一般在系统内部进行,其监督活动往往不一定为公众所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其影响更小。而异体监督在不同的组织间展开,其监督活动往往影响较大,具有公开性。从监督客观上带来的惩戒效果来看,异体监督比同体监督所起的作用更大。 2.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从以上分析可知,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各具特点,同时也各有优劣,正因为如此,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中起着双保险作用。也就是说,要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必须注意使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缺点,进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权力监督多维体系。 二、目前我国对政府权力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对政府权力已经形成了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渠道多方位的监督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政府权力监督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有着深刻的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同体监督太软 首先是执政党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太软,由于现行政治架构中的党委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党的领导往往兼任政府领导或者分管行政事务,导致党政基本不分,因而监督主体往往同时也成为监督客体,其间监督关系基本无法厘清,监督工作很难开展。其次是政府内部的同体监督太软,主要表现为上级面对的下级往往较多,存在距离及关系太远等情况,所以无法及时准确了解下级的所作所为而实行有效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则由于下级对上级的隶属性而几乎无法进行监督。监察及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则因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而在人事及经费上往往受制于本级政府,其地位具有附属性,因此较难开展对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对各级政府首长的严格监督。另外由于其只有监察、审计的权力而无追究责任的权力,即使对有关政府人员和机构进行了监督,由于无权追究其责任而易使监督流于形式。专门监督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受本级政府的领导,监督工作往往要在政府领导的指示下开展,故其监督受政府领导的个人意志影响较大。 2.异体监督太虚 异体监督中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监督,如人大及司法机关的监督,另一类是权利监督,如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及舆论监督。从法律上讲,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需向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因此,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应是最理所当然且最有效的,但实际中由于人大的地位与权力还“名不副实”,因此其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现实中除个别地方人大对政府部门进行质询及罢免部门领导人外,人大还没出现过否决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的事情。司法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且主要依据法律来处理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或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当然,由于人大与司法机关皆是在党的领导之下,他们的监督工作往往要受到党的领导人的影响。第二类是权利性质的监督,为了论述的方便,统称为社会监督。由于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此类监督比以前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舆论监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此类对政府的监督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信息不够公开,导致社会监督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二是渠道不够通畅,社会监督无法顺利开展;三是保障不够有力,使社会监督的效果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