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演变 世界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有两个多世纪的历程,从传统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也有五十多年的历史。总体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体现为企业或家庭按自愿的原则,长期把同样的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向一个独立的经济项目传递。在这样的经济项目内有着不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而且各自有着独立的利益和目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希望自己能够从合作组织及其共同的劳动中得到过去在各自经济活动中所不能得到的好处,实现福利的增加。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寻求经济利益的结果和产物。就每个家庭而言,其追逐的经济利益是增加现有的经济收入;而商业个体成员的目标则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其利润。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首要特征是提高其成员的福利水平,这是全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追求的目标,也是其本质特征。 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论它处在哪个历史时期,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成员福利水平的主要目标都可以由非经济目标予以补充,例如:它可以保护宗族意识,获得乡村社会的支持。然而,也有国外学者意识到并指出“降低非经济目标的重要性是大势所趋”,与之相对应的是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或企业的福利水平提高才是其本质目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经济运行的形式。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那些自愿参加合作的个体以自助为基础,通过致力于提高他们个体的生产能力建立起来,并保持共同拥有、共同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换言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仅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人,同时还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雇员。在这种无形纽带联系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突出了意识准则、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二战后早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阶段,人的要素占有重要地位。如,在法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公开成员资格的人组成的协会,它的创立目的是在不违背其基本使命的前提下,用恰当的手段和适当的措施增加各成员的所得。由此可见,每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由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定义确定,它是由人组成的协会,组织成员是拥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财产份额的单个成员;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由经济学和商学定义,它是一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的商业实体。这个商业实体的所有者同样是组成这个组织的单个人[1]。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商业实践和构思已经更加接近其他形式的企业了。现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一方面成员商业观念的增强,另一方面是从市场条件中选择出了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和成员的财产占有之间的联系是由市场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保持自助单位所具有的分散结构和合作的基础,以完成其商业和社会使命。而且,现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散经营不是代替了一体化合作系统内的合作,而是建立了一个有商业目标概念和社会意识之上的独立的行为过程。这种行为过程既能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要素,也能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的人员结构和乡土结构的特征。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1.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 众所周知,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随着历史的演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它的管理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如果回顾不同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包括的那些永恒不变的主题,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会被看作是过时的组织形式了。 早期西方合作经济运动能快速发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以后,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等的广泛宣传下,合作思想得到广泛地传播,广大农民树立起强烈的合作意识和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价值观,为后来西方合作经济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广泛的人文基础[2]。 如丹麦在19世纪的时候就成立了成人夜校,当时很多农民和他们的孩子都上夜校,在那里不仅学知识还注重于对话,讨论历史和现实的社会问题,并积极参与民主决策。这一过程使他们意识到需要对自己的未来负责,从而奠定了丹麦合作社发展的人文基础。这也是今日丹麦合作社运动力量依然强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一种“新一代农民合作社”,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的典型。其组织原则与传统的合作原则有很大区别,主要特征是以“比例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是当前世界各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潮流。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化的意义在于把合作社建成一种特殊的公司,一种由农民自己拥有并控制,为农民自己服务的公司。这种形式的公司比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更具有吸引力。 但是,在澳大利亚,近年来农民联合会却面临成员减少和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对农业减少保护、鼓励自由竞争,农民从联邦和州政府政策倾斜中能获得的利益日趋减少,因而不少生产者认为农民组织的作用在不断减弱,由此造成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减少,其结果是会费减少,而它又是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农民组织如何能利用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是目前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领导人面临和思考的主要问题。澳大利亚国内有人认为,面对新形势,农民组织应进一步转变职能,从具有政治地位的游说团体转变为游说和商业性服务相结合的团体,开展收费服务和培训等业务,保证组织的经费来源和正常的运行[3]。 显然,正是这些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实践的积极推动,促进了农民合作经济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