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完善财税体制、推进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体制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 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现状令人担忧,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偏低。在我国,不仅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偏低,而且基本公共服务的地区差异也非常明显。东部整体优于中西部,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短缺。基本公共服务是实现基本平等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收入分配中最基本的公平对象,是确保起点公平的重要条件。较大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地区差距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公平,是当前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的原因很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体制保障制度不完善。比如,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不合理,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机制不健全,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明显偏低;纵向的政府间财力分配体制也亟待改革,特别是纵向的税收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能力较弱,地方政府特别是最基层地方政府财政较困难;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造成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太少。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税体制改革对策 (一)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支出体制改革 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需要优化和改革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向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财政转化。目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经济建设支出、行政管理支出仍然偏高,而社会公共管理支出仍然偏低,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偏低。要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必须优化和改革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转型,弱化财政的经济建设职能,把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公共支出,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避免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被挤占和挪用。财政资金运用要逐步退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来,从根本上解决财政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各级政府如果不能充分体现民意,顺利进行职能转变,那么,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将很难建立和完善,为公众服务的积极性很可能被机构的私利所左右。总之,为了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界定公共产品的内涵,明确政府职能,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当然,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目标不是也不可能一步实现,需要逐步改革,系统推进。 在明确政府整体的支出界限之后,接着就要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我国不同层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事权长期层层下移,造成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错位。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公共支出责任,将地方政府能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作为地方政府的事权;中央只承担地方政府难以有效行使或不宜由地方政府行使的事务。一般认为,政府之间事权的划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受益原则。受益原则是指根据受益范围来划分政府的事权,在全国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划归中央;在区域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划归地方;受益范围涉及多个区域的事权,划归相关地区的政府协商承担,或由中央政府出面协调,由受益地区共同承担。坚持受益原则就是将利益与责任结合起来,通过受益与义务的相互联系完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2.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根据配置效率来确定事权的归属,基本公共服务由哪一级政府提供效率更高,就由哪一级政府管理。一般而言,政府层级与服务对象越接近,效率就越高。也就是说,事权的划分上应贯彻属地化原则,越分权往往越有效率。3.公平原则和经济稳定的原则。公平原则与再分配紧密相连。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财源差异较大,导致地方政府间的财力不平衡。这就需要较高层级的政府统一制定再分配政策,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手段来协调各地区财力,使财力困难的地区能够保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的必要财力,实现社会公平。在经济稳定方面,中央政府往往具有优势,所以,这方面的事权应该划归中央政府来承担。 根据上述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原则要求,可以把公共产品分为两大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地方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有明显的区域边界,这类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而有所区分,具体如下:1.基本义务教育属于区域性公共产品,应该由辖区地方政府提供。其他类似的应该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还包括公共就业服务、饮用水安全、公路与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廉租房建设、治安、法治环境等。2.社会保障属于再分配范畴,根据公平原则,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因为我国东、中、西部发展非常不平衡,西部地区财力相当薄弱,很多省份无力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逐步过渡到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这不仅有利于全体国民享受基本公平的社会保障服务,也有利于全国人才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