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10)03-0112-06 一、引言:“从合到分”和“从分到合”:中国农村转型的辩证法 1978年以来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下农村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扬弃,由于务实的地方政府和中央决策者的激励从而逐渐取得了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各类农业生产要素的支配权重新回归到农民手中。这一次“从合到分”的变革,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民有了土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提高了农村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农业生产在短期内就超越了历史水平,从而奠定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物质基础和体制基础。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这个制度也使得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回到小农经济时代,当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制度变迁的能量释放殆尽之后,小农经济内在的弊端就逐渐显现出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农村改革30年后,农村又面临着一次新的“由分到合”的变革,这次变革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重新塑造农民合作的组织载体,以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相对接。这是一次新的农村微观组织形态和农村经济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21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其中,农民成员3486万户,农民成员占全国农户总数13.8%,比2002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农民合作组织的迅猛发展说明,从兼业“小农”到组织化“大农”是未来农村发展的基本趋势。合作社的发展,意味着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增强,也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同时,组织化“大农”的出现也标志着我国乡村治理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农村发展和制度变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第二部分将系统分析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兴起的制度根源与制度特征。第三部分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中出现的最显著现象“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兴起进行了经济学解释。第四部分探讨了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全要素合作和政府行为问题。最后的结论部分提出了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培育与制度补贴问题,对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势作出展望。 二、新型农民合作社兴起的制度根源及其制度特征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对传统农村经济运行模式和经营体制的“否定之否定”。分散的小农体制一方面使农民获得了农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支配权,从而激发了农民的生产要素的投入;但是另一方面小农体制也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业生产及其要素配置的规模经济下降,农业部门的边际产出必然出现逐年递减的态势。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停滞、城乡差距的拉大、乡村治理结构的涣散等,显示出现有农民组织形式和农村微观经营模式必须发生新的变革。 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了农民的处境:第一,农民合作组织提高了小农抗击农业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助自救能力,避免了农民的破产危机;第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增加了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阻遏了农业部门边际收益递减效应;第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提升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第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促进了农业的适度产业化发展,使农民更能适应农业开放之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第五,农民合作社加速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整合,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这几个方面的作用,已经被实践所充分证明。 1978年之后30年间,由于土地制度和农村经营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再加上21世纪初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农业开放和农业转型所引发的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导致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与制度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迁。从契约—产权视角来看,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20世纪50—70年代的农民合作组织有了很大的差异。第一,从发起人结构和产权结构而言,政府主导或准政府部门兴办、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与农村能人和种养殖大户发起的合作社同时得到发展,民间农业产业资本在合作社中的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据农业部统计,从发起人结构来看,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占69.2%,农村科技推广部门领办的合作社占12.7%,龙头企业领办的占5.4%,基层供销社发起的占5%,其他社会力量兴办者占7.7%,发起人结构的多元化特征十分明显。第二,从契约视角来看,新型农民合作社重新回到合作社成员之间较为对等的契约关系中来,这为真正实施退出权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新型农民合作社成员之间存在明显的异质性,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影响对等契约关系的因素。相反,异质性再强的合作社,也必须尊重成员的完全退出权(当然可以为退出权设置某些成本或对成员准入设置一定的门槛以保持成员的稳定性)。第三,从成员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来看,新型农民合作社是成员之间的要素合作,但是要素的所有权关系不变,特别是当土地作为一种要素进入合作社时,土地的所有权仍旧属于合作社成员所有。因此,新型的合作社并没有改变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等基本农村产权制度,而只是改变了其生产方式与要素组合形式,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要素仍旧有非常明晰的产权归属。第四,与农业产业转型相匹配的是,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涉及的产业逐步多元化,能够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据农业部统计,从合作社服务领域和产业性质来看,其中从事产销综合服务的合作社占44.5%,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合作社占20.2%,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7.98%,运销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8.8%,仓储服务的合作社占2.1%,从事其他产业的合作社占16.5%。①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逐步趋向一种“全要素合作”的发展模式,劳动力、技术、信息、土地、资金、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均进入合作社,出现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技术合作、土地合作、信用合作互相交融、多元综合的合作趋势。总之,近几年来,农民合作组织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局势,对农村经济转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