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作用、现状 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环境下,收入分配状况是由个人掌握与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等)的数量及其价格决定的,人们占有(或继承)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及劳动能力、创业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必然带来收入状况的高低悬殊,收入分配差距趋于扩大的现象必然存在,因而需要政府干预来调节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带来的收入悬殊,税收便是调节收入分配(既包括初次分配,也包括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总体上看,税收同时承担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等职能,但落实到某个具体税种上,却各有侧重,也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税系理论,使得马斯格雷夫依各税种对经济社会作用和效果的不同而对之进行分类的方法盛行于世,各国均在多环节、多层次开征多种税,形成色彩斑斓的复合税制。按照马斯格雷夫的分析认识,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好,所得税类调节流量的收入分配,财产税类调节存量的收入分配,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得税类又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佳,通过累进税率和宽免额的方式,达到高所得者多缴税、少所得者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优化权衡。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也往往得以充分发挥。因而个税被称为“良税”,深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重视,纷纷将其作为主体税种,收入占比较高。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始终是各税之首,在2000年,其收入占联邦级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41.9%(2006年该比例为36.5%,仍明显高于1965年的31.7%)。以注重流转税(增值税)作用为特色的德国和挪威,其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也不可小觑,2006年这两个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中央级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5%和20.7%,均位居第三位。所以,理论分析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都可以引出这样一个结论:市场经济需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发挥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个人所得税实施15年的实践,也表明了该税的成长性和巨大潜力。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是以年均34%的增幅高速增长。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3亿元,而2008年增加至3722亿元,十五年间收入规模增加了50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位居国内税收收入规模排序的第四大税种。在收入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也得以发挥。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比例为3%,缴纳税款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年人均纳税额为53917元。同时,工资薪金扣除额标准的提高,使较低收入者不缴税或少缴税。2008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数为7760万,纳税额为2428亿元,人均纳税额为3129元,税负远远低于高收入者。据测算,月工薪收入分别为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纳税人,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一般为20元、175元、535元和825元,税收负担(应纳税额/月工薪收入)分别为0.7%、3.5%、6.7%和8.3%。① 从中可看出,各收入阶层税负差异较大,表明个税发挥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作用。 如从正面作出归纳,我们认为可以和应该总结形成如下几点基本认识:(1)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式税制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地位与重要性。(2)个人所得税在筹集政府收入同时发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是其重要性的最为核心的内容,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又要走向“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这一税种的潜力还将继续显现和发挥。(3)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在收入分配、再分配调节的领域“包打天下”,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它只是若干应发挥作用的税种中的一种,其作用绝不是万能的,但放弃和否定它又是万万不能的。 二、国际经验借鉴与引发的思考 (一)个人所得税特点 总结起来,国外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个人所得税收入多划归中央政府所有,且为中央的主要税种。将个人所得税设定为中央税,一方面是为避免地区间为争夺税源而人为设置障碍,阻碍人力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经济周期波动中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也客观上要求由中央政府来掌握控制为宜。从市场经济各国实践看,个人所得税大都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始终位居美国联邦收入榜首。其占比均在35%以上,韩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自1980年以后跃居为第二大税种。 2.个人所得税大都实行综合计征。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和混合计征(也称二元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三种方式。分类计征即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额或税率等,其好处在于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税负,弊端在于不能很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综合计征即将全部所得看作一个整体,按照统一方式(如统一的扣除额、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好处在于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弊端在于对征管条件要求比较高;混合计征是指将大部分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仅对特定项目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办法,该方法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能总体上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又可以区别对待。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