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指省级财政将收入报解、转移支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项目申报、债务管理、工作部署等直接到县级财政。地级市财政只对省财政有结算关系,与行政辖区内的县没有财政结算关系。浙江省从1994年起明确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省财政对市、县(市)集中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的20%和税收返还增加额的20%,对不同类型的市、县(市)实行不同的补助和奖励政策,如“亿元县(市)上台阶”政策和“两保两挂”等。从2003年起,省管县财政体制在收入划分和分成、补助和奖励政策上作了一些调整和完善。实践证明,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实施,有利于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促进区域、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有鉴于此,不少兄弟省份纷纷仿效浙江,试行省管县财政体制。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省管县财政体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比较突出的是财力与事权之间不相匹配的现象、省对市、县(市)的专项补助种类偏多、财政省管县(市)体制与行政市管县(市)体制的冲突等。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省管县财政体制有必要在机制和政策方面作进一步的创新、完善。 一、省管县财政体制创新的目标和任务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空间开发结构的需要,是推进新型城市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结合当前新的背景和形势,省管县财政改革总体目标应确定为,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合理界定财政供给范围,理顺省与市、县(市)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市)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继续利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两保两挂”、“两保一挂”等财政机制,既保证省级政府拥有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又增强市、县(市)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以财力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较为公平和规范的省对市、县(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基于上述目标,明确财政省管县改革主要任务如下: 1.政府资源统一配置。长期以来,省管县财政体制中,省财政与市、县(市)的财政结算只涉及预算内资金,各种非税收入则由职能部门与市、县(市)进行分配和结算,归市、县(市)的部分则由各职能部门自行支配。为适应“所有收入进一个笼子、所有预算在一个盘子、所有支出走一个口子”的财政改革大趋势,建议对非税收入分成项目进行整合,改变目前多个部门分项分成的办法。凡是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一律通过省管县财政体制调整和分配。 2.财力与事权互相匹配。一直以来最流行的说法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其实,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即便有了财权,也未必有财力;而在地方政府不能设置税种或调整税目、税率的条件下,虽然没有财权,但是依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拥有一定的财力。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完善,关键不在于让市、县(市)政府拥有财权,而在于让它们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这里的财力是指可支配财力,包括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非税收入等,对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一般预算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用于成本开支部分等可作必要扣除。 3.转移支付合理透明。自1995年以来实施的“两保两挂”等补助和奖励政策,目的是注重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提升县域经济总量;操作手段是财政收入总量。随着经济社会背景的变化和中央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政策也应作适当的调整。转移支付的目标定位应当是提升县域经济质量、注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要通过补助和奖励,使得市、县(市)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收入结构;增加对公共安全、义务教育、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大众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使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处于上游地位的限制开发地区和禁止开发地区,注重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目标调整相适应,转移支付的操作方式应当转为以最低财力保障为基础。 二、省管县财政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厘清共有事权 从调研情况看,市、县(市)对于“上面出政策,下面拿票子”的做法比较反感。例如,省里有关部门要求各市、县(市)必须保证公检法系统的公用经费达到每年人均3万元的标准,仙居县就无法保证。即使经济比较发达的上虞市,也感到来自水库保安、移民安置、标准海塘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太大。 在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创新中,厘清省与市、县(市)之间的事权是逻辑起点。目前省与市、县(市)政府之间独有事权的划分基本上是清楚的,但共有事权一直纠缠不清。一些事务需要各级政府合作承担,因此共有事权总是存在的。改革的着重点在于按照比较优势原理和公平、效率原则,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分摊份额(见表1)。
(二)非税收入体制内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