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因此税制结构的合理与否事关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各项重要经济指标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税制结构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主体税制结构,因此主体税制结构优化这一课题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际经济局势错综复杂,中国经济的发展必然要解决新经济环境带来的新问题,因此,深化税制改革,优化主体税制结构已经越来越迫切地需要我们研究解决。 一、税制结构优化基本原理 (一)税制结构优化的涵义 所谓税制结构,就是指一个国家税收制度中各类税种的构成以及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税制结构优化则是通过对构成税制结构的要素进行改革、完善,最终形成一个较为理想的税制格局。通常来讲,构成税制结构的要素包括税种数量,税率高低,税收对经济活动范围的覆盖程度以及税收对经济调控的力度和效果等。通过对以上要素的考察,我们可以判断出一国的税制结构的合理性及其优化程度的大小。 (二)税制结构优化的判定原则 优化是税制结构改革的最终目标。最优状态过于理想化,往往很难达到,因此我们应努力实现次优,在市场失效或政府政策失灵的条件下,税收应使课税造成的损失最小化。为了判定税制是否达到了次优,我们就需要一系列的税收原则对其进行衡量。税收原则通过对税制设计过程中包括课税对象、课税规模以及课税方式在内的诸多事项进行规定,为评判税收制度的优劣以及税务行政管理水平的优劣提供了一整套较为详细的衡量标准。综合当代经济学者关于税收原则的观点,下面围绕财政、公平和效率这三个方面的原则进行论述。 1.财政原则 税收为国家行使职能提供经济基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要求政府必须要有使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所需要的资金来源。因此税收既要充裕又应富有弹性。 充裕原则要求获取的税收收入必须满足既定时期内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通常应该选取那些税源广泛充足而且收入可靠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例如,发展中国家由于消费品发展较为迅速,因此与商品直接相关的流转税因其税基广泛、收入稳定而且从价计征,对税收总收入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弹性原则是指税收收入应当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以满足国家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弹性是指在其他要素不变的前提下,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与国民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关系。一般地,弹性大于1表明税收收入具有弹性;弹性小于1表明税收收入弹性不足。税制结构设计时需要考虑弹性问题,一般以税收弹性≥1为宜,使国家税收收入同步于或稍快于国民收入的增长,以保证在税基、税率和税种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亦能实现税收收入的增长。 2.公平原则 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缴纳等量税额,经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的税额不同。政府在设计税率时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征税比例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具体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要求具有相同收入的同类纳税人应当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款。纵向公平要求在支付能力不同的人之间公平地分配税负,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因此许多国家在优化税制结构时,通常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别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多级超额累进,并对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做出了课以轻税和课以重税的区分。 3.效率原则 效率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应优化配置资源,使社会资源在有效配置中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从整体来看,税收的效率原则就是要求征税活动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 经济效率是指资源配置达到这样一种状态,无论做任何新的调整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没有其他的人受损,亦即当经济高效运行时,一部分人的处境改善必须以另一部分人的处境恶化为代价,这种状态就叫做“帕累托最优”。由于现实生活中所得往往对应于所失,帕累托最优很难实现,因此效率的实际含义可以是使得者的所得大于失者的所失,从全社会的角度就是某项措施使全社会的收益大于全社会所付出的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能逐步减小对商品征税的力度而加大对所得课税的力度,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征税而造成的效率损失。 综上所述,政府在优化税制结构的过程中,必须将满足财政支出需要和实现公平、效率这三个原则相结合,针对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着力突出某项原则。例如财政压力较大的国家可以适当考虑向财政原则倾斜,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经济发达、税源较为充足的国家宜强调公平效率这两个原则以充分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因此优化的税制格局应随着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主流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二、我国主体税制结构现状及合理程度评价 (一)主体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 1.发达国家主体税制结构优化水平分析 首先,发达国家的主体税制结构科学合理。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大多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商品和服务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适中,主体税制结构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如表1和表2所示。由于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较高,因此发达国家具备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客观条件。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较高,多数劳动力都在公司企业工作,因此非常适宜采用“源泉扣缴”的征税方法。税务机关核查的工作量大大减少。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逐步降低所得税的比重,开征或提高商品税,例如通过表1和表2我们发现:法国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例已经基本持平,许多其他发达国家也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更多地注重效率,使税制结构得到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