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进入着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要形成这一新的格局,关键是如何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互动,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彻底改造传统农业,推动二元结构的根本变迁。 一、二元结构变迁理论模型中的暗含前提 在刘易斯(1954)的二元结构模型中,有三个假定前提:一是不发达国家经济存在两个部门,即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二是(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三是(城市)工资水平不变。他所描绘的二元结构变迁的路径,就是随着工业积累的增加与其规模扩张,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农民收入水平,从而诱使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转移或被工业所吸收,并逐步实现工业化或城市化,完成二元结构的变迁。 在这个模型中,农业部门被看作是被动的,忽视了农业自身发展对整个经济发展的贡献,费景汉、拉尼斯(1961)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进行了补充,认为农业生产力提高不仅使劳动力出现剩余,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所需,还使农产品出现了剩余,从而满足了工业部门消费增长所需。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仅要重视工业发展,也不能忽视农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加快二元结构变迁的进程。经过他们补充过的模型,被称为“刘易斯—费—拉尼斯模型”。 后来对这一模型作进一步修正的是托达罗(1969),他指出,刘易斯模型只注重农村人口流动对城市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而忽视了人口流动不仅会加剧城市化已有的失业,还会造成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这就提出了在二元结构变迁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是否应该进行疏导的问题。 我国学者对上述模型也有大量研究,并应用这些理论用来研究我国二元经济问题,但在联系中国实际时,往往忽视了二元结构理论模型中的一个暗含前提,即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可自由流动,没有这个前提,二元结构变迁是无法实现的。事实上,刘易斯二元结构变迁理论是以发达国家早期的经验为依据的,在这些国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要素自由流动就像财产私有制一样,是不言自明的,无需将其列入假定前提之中。但要研究我国二元结构变迁问题,若忽视这个前提,其结论就很难靠得住。 二、我国二元结构变迁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从二元结构变迁的理论模型中,我们知道,发展中国家要实现二元结构的根本变迁,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农村人口或劳动力大量地转移到城市或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而要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就必须使生产要素充分地自由流动,就我国而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人口自由迁徙与劳动力自由流动,二是土地可自由买卖(因为通过30年改革,其他生产要素已基本实现自由流动了)。我国二元结构变迁中存在的或面临问题有很多,但从根源上讲,主要是不能满足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这两个条件。 首先是人口不能自由迁徙或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的问题。为了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在50年代,我国人为地把居民分为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并严格限制人口的自由迁徙。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由于经济发展自身原因,政府为了减轻城市就业压力或财政负担,曾先后两次将城市居民向农村疏散,一次叫城市居民下放,一次叫知青上山下乡,这是由政府行政干预下的人口迁徙。这种做法虽然能使政府腾出更多资金来发展工业及解决城市就业压力问题,但无法推进二元结构转变,而只能使二元结构状况进一步恶化。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被逐步释放出来,到80年代中期后,在城市收入高于农村收入的利益诱使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像潮水般源源不断地涌入城市,在城市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当时被称为“民工潮”或“盲流”,这是一次自发的、由市场机制自身作用所形成的要素流动,但不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而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临时流动,因为城市只给他们发“暂住证”,而不给他们“户口本”(除一部分投资或买房者外),并且这种流动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而要受到各种人为的限制。其结果是我国工业化或城市化发展只能临时的而不能长久的吸收农业人口,这样,必然反过来影响城市化或工业化的进程,并使城市化与二元结构转变滞后于工业化,例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数倍增长,但城市化及二元结构转变并没有与之同步。 其次是土地不能自由买卖的问题。我国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在到目前为止所出台的相关法律中仍保留该提法,只在现行法律中,规定集体土地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可转让其经营权。在实践中,农民自发采用转包、租赁、股份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进行转让,事实上已经让土地要素自由流转了。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首先,是土地集体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既没有土地买卖或转让的决定权,也没有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收益归农民个人,而不是归集体;三是地方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是强行的,采用垄断低价进与垄断高价出所获的高额收益与集体无关。这三个方面表明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已经名存实亡,但在实际运营中又必须打着集体招牌,致使土地自由流转很难。第二,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规模经营很难较快发展,一方面,一些农民不愿意转让土地,即使转让,转让期也比较短,由于农民进城打工是不稳定的,随时可能回乡种田,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下出现的大量农民工返乡,已经把这一问题表现得淋漓尽致。另一方面,地块零碎,实践中,往往出现这家愿意转让而那家不愿转让。由于这两方面因素导致农业龙头企业很难扩张其经营规模。第三,现行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一起严重阻碍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自由迁徙,从而严重阻碍着二元结构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