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秩序的扩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演变,我国各级政府的权力格局、政府职能、行政流程与运行机制也正悄然发生结构性变迁,通过权力下移,扩大基层政府的自主权,建构更为有效的地方治理模式,已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理念,特别是市制在发展过程中日渐凸显出其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症状。在此背景下,我国地方行政性纵向分权改革风生水起,蔚然成风,取得了重要进展,催生了一批有代表意义和典型特征的分权模式。学界对“省管县”的关注亦水涨船高,持续升温。纵观目前社会各界特别是学、媒两界关于本问题的相关研究,“省直管县”、“行政省直管”、“财政省直管”、“强县扩权”、“扩权强县”等概念的误读与混用现象较为普遍,改革模式、改革省份归属、改革的省份数量等重要基础信息缺乏准确、规范的厘定,给本领域的研究与实践造成诸多不便和影响。本文特以此为出发点,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正与界定,对相关改革模式进行建构与划分,对相关基本要素进行集成与分类梳理,以增强研究的针对性与准确性,增益本领域的纵深研究。 一、“省直管县(市)”及相关概念 与“省管县(市)”相关的概念有“行政省直管”、“财政省直管”、“强县扩权”、“扩权强县”等4个。受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时间不长等因素影响,目前学媒两界在学术研究与公共表达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概念误读与混用现象,如将“强县扩权”等同于“财政省直管”或“省管县(市)”;或对“省直管县”、“行政省直管”、“财政省直管”、“强县扩权”、“扩权强县”等概念不予区分,一律统称为“省管县”等等。我们认为,这种简单的理解方法虽然有利于“省管县”问题的公共化与大众传播,但由于其更多的是出于学术“时尚化”的效用目标,很容易造成概念间的混淆,给该问题的精细化、针对性研究带来实质性困扰,因此对上述核心概念进行严格界定与区分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本真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省直管县(市)”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省直管县(市)”是作为一个相对集合的概念来使用的,它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实行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省直接对县(市)体制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行政省直管”与“财政省直管”两个方面;狭义的“省直管县(市)”是将它与“行政体制省直管县(市)”视为同一个概念,因为,一旦实行了行政体制的“省管县”则意味着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一切方面的管理均一并由省直接管理到县(市),实现了省直管县的终极目标。“财政省直管县(市)”则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实行由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强县扩权”是指在现有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省辖市的部分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赋予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的改革。“扩权强县”是指在现有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省辖市的部分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赋予所有县(市)的改革。由上可知,“省直管县(市)”与“行政体制省直管县”、“财政省直管县(市)”、“强县扩权”、“扩权强县”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具体的论述与运用中,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准确予以选用。 从体制变革的程度上来说,上述五者之间的差异也较大。“省直管县(市)”中的“行政省直管县(市)”与“财政省直管县(市)”是在改变现有行政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变革;而“强县扩权”或“扩权强县”改革是在现有体制的框架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行为,不直接涉及行政体制的改变,后两者的变革程度要比前者弱很多。其中,“省直管县(市)”或“行政省直管”相对于“财政省直管”而言,由于其涉及整个体制的省直接对县,因此其变革程度又比“财政省直管”要高;而“扩权强县”与“强县扩权”二者之间,由于前者以所有的县(市)为放权对象,后者仅以经济强县为放权对象,因此前者的变革程度比之后者又更高。五者之间的变革程度构成了从左到右,逐级加强的能级结构(见图1),在此结构中,下一层级的改革与变迁均构成为上一层级的增量。
图1:五概念间体制变革程度示意图 二、“省管县(市)”改革模式及所涉省份 目前学媒两界因缺乏对“省直管县(市)”具体改革模式的全面、深入、精确梳理,造成在改革省份类型的认识上存在诸多偏差。本文通过全面的文献筛查与实证调查认为,截至目前,我国“省直管县(市)”的改革形成的模式有“行政体制省直管县(市)模式”、“县(市)正职领导行政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市)+强县扩权模式”、“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市)+强县扩权模式”、“财政省直管县(市)+扩权强县模式”、“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市)模式”、“强县扩权模式”与“扩权强县模式”等7种,涉及的省份(含4个直辖市)为25个,占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数的80.6%。其中,实行“行政体制省直管县(市)模式”(模式一)的省(直辖市)为5个;实行“县(市)正职领导行政省直管+财政省直管+强县扩权模式”(模式二)的省份为1个;实行“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市)+强县扩权模式”(模式三)的省份为5个;实行“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市)+扩权强县模式”(模式四)的省份为1个;实行“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市)模式”(模式五)的省份为3个;实行“强县扩权模式”(模式六)的省份为7个;实行“扩权强县模式”(模式七)的省份为3个。如果从综合角度进行统计,则可知:我国实行单一分权模式的省(直辖市)为18个;实行复合分权模式的省份为6个;实行“行政省直管县(市)”的省份有5个(若包含浙江省的“准行政体制省直管”则为6个);实行“财政省管县”的省份有15个;实行“强县扩权”的省份有13个;实行“扩权强县”的省份有5个。具体情况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