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长达八十多页、堪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期望以此恢复公众投资者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目前席卷全球的“百年一遇”国际金融危机的重演。美国政府对导致本次危机的根源进行了反思,并据此提出五大关键目标,分别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及建立国际监管标准并促进国际合作。最核心部分为两项,一是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打造成“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出台背景 (一)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所谓“多头”是指在一个国家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该监管体系沿袭自金融业分业经营时期且存在严重的监管重叠问题和一定程度的监管缺位问题。实际上,由于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这两个问题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 在1929~1933年大萧条之后,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奠定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基调。在该法案下,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System,FRS)、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储蓄机构监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负责储贷协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负责证券、期货等投资银行和经纪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延续至今。但对保险公司则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于那些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业贷款公司以及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则没有任何机构进行监管,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够完善。然而,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 Leach- Bliley Act of 1999),象征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复归,美国金融机构的跨界并购整合与交叉经营销售成为新趋势。该法案保持了由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保险和银行业分别监管的格局,特别是对于次级按揭贷款抵押证券这类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工具如何监管并没有任何要求。这显然不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实,相应的管辖冲突和监管空白更成为本次危机得以酝酿成灾的重要原因。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十多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至今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外运作负有监管责任,监管权力的分散导致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然而这些基金控制的资金庞大,是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资结构性产品的主力。与此同时,由于相关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抵押支持证券(MBS)的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未全力介入对此类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但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彼此分割,从而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最终酿成了次贷危机。 (二)次贷危机的爆发摧毁了公众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 投资者无法理解为何在如此发达的美国金融市场上,依然充斥着结构性金融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牟利动机下的过度放贷与欺诈、利益冲突下客观性的丧失等问题。而零散分割的金融监管体系,未能及时觉察、甄别、防范和化解危机,对其进行改革已势在必然。 美国财政部早在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前的2007年3月就开始酝酿这一改革方案。这说明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并非全然由危机驱动,尽管如此,次贷危机依然是该方案浮出水面的催化剂。 面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管理的制度性缺陷,2008年3月29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然而,保尔森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未能成行。随着金融市场的渐趋稳定,奥巴马政府认为目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推出了与保尔森方案大致相同但也有一些独到之处的新方案。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要点解读 针对现行监管体系的这些缺陷,此次改革的方案要点如下: 第一,美联储将获得新的授权,对那些一旦倒闭便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给整个经济造成损害的大型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包括所有大型控股公司和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同时还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金融危机的教训在于,大投行在证券化的发展下承担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在信贷证券化出现后,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业务很难划清界限,分业监管在高复杂、高度发展的金融体系中难以有效实施,而使金融业重新回到完全分业经营状态,既不现实,也不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