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民自发创建第一批村委会算起,经历了近30年的风风雨雨和推进创新,村级自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需要我们以更大的勇气、智慧和坚持,继续深化完善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浙江省德清县的村级“自治”建设的经验逐步形成,其成功的实践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一、村级“自治”制度的涵义及职能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也称村民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按农村居住区组织起来的,由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自身事务的新型基层社会政治制度。准确地理解这一性质,必须把握好三个基本概念: 1.农村基层。这是限定其层次范围的基本概念。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城乡基层都实行群众性自治制度,农村的自治组织叫村民委员会,城市的自治组织叫居民委员会。二者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本文只以农村为背景展开论述。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最基层的自治形式,它以行政村为基本范围。 2.群众性。这是限定其属性特征的基本概念。群众性表明,它是由人民群众自发、自愿结合而成的组织,以处理群众自身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宗旨。这就把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组织区别开来,同时,也把它与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团体组织区别开来。 3.自治制度。这是限定其本质的基本概念,是揭示其性质的主题词。自治即自己治理自己,它是民主的充分形式。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之自治的内涵主要是: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由人民群众行使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提案权、否决权、罢免权、监督权,由人民群众制定自治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一句话,由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但是,任何自治都是有条件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但它是国家整个政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组织的基础,因而自治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政权机关的指导。 按照这一性质,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的职能任务可归纳为:(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动员广大村民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投身于民主自治实践,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与法律;(2)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组织和管理当地的经济活动,搞好经济建设,发展农村生产力,带领群众致富;(4)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搞好本村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5)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协调村民关系,促进和睦相处的村风民风;(6)搞好福利事业和各项服务性活动,为群众谋福利,为当地居民在生产、生活上提供方便;(7)搞好当地的教育科技与文化娱乐事业,整治村容村貌,开展各个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8)组织和发动村民代表制定自治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9)及时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为了保证村民自治活动的健康发展,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之初,不少地方就在原来“乡约”、“村规”和各种类型“公约”、“守则”的基础上制定了村规民约。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村规民约已经发展成为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村民自治章程,把村民自治活动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通常是仿照国家法律的形式制订,设总则、章程、附则及若干具体条款,详细规定村民自治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如生产、生活、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管理制度、干部职权以及违反各项规定所采取的惩罚措施等。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根据当地实际民主制订,它既对村干部有约束力,也对村民有约束力,是村民自治活动的总法则,人们称之为“村级小宪法”。 二、德清县村级“自治”建设的经验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德清在全县就逐步推行了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村民组织法正式实施后,德清县就严格执行村民组织法,积极在农村宣传、贯彻村民组织法,使此家喻户晓。十年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已在德清县深入人心。为了进一步发展村级民主政治,并能使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走上法治化的轨道,该县于2003年12月就在筏头乡大造坞村、钟管镇沈家墩村、新市镇白彪村等地进行民主法治村创建试点。在这一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4年9月,县委、县政府又作出了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建设的部署,经过4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止到2008年5月底,全县166个行政村33个社区居委会创建面达100%,150个行政村和22个社区(居委会)达到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标准,达标率分别为90.1%和66.6%。德清县钟管镇沈家墩村还荣获湖州市首家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而今,德清县的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得到了省、市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作了重要批示。他们的具体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形共识,突重点,抓关键 开展民主法制治村工作是推进村级“自治”建设的先决条件。俗话说:“干部干部,先行一步”,村三委会是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核心,党员、组长、村民代表是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主要实践者。村级班子法制意识不强,那村级“自治”就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为此他们做到,首先宣传到位,让村级班子达成共识,发挥作用,尤其要把已决定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让村民摸得着,看得见,增强凝聚力、号召力。使村民从心底里感受到现在的村干部是实实在在为民办事。如三合乡塘泾村就是这样做的。其次,突出重点,建章立制。一是重点建立以党组织议事规则和民主评议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党组织自身建设制度;以规范村干部基本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干部自律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二是突出操作性,把村干部行为规范以协议书的形式明确下来,组织村干部签约。协议书里不仅告诉村干部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而且规定了由谁来处理。三是突出抓落实,将两“公开”纳入统一管理,实行公开的形式、内容、时间、程序的“四统一”,保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及时到位。再次,是抓关键,重在运转。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制度,决不能成为一纸空文,而是抓好运转和落实。如:民主议事制度,凡村级重大公益性事务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策后方可实施,像武康镇丰桥村他们就把对本村重大建设项目及财务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张榜公布,让群众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和掌握财务情况。四是以身作则,夯实基础。依法治村切实改变村干部长期以来靠行政手段和长官意志办事的领导模式。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直接行使管理村务的民主权利。作为村干部敢不敢把自己摆进去,倾听村民的意见,这是依法治村的首要问题和关键。现大部分村干部都有了这一共识。像钟管镇、武康镇、雷甸镇、筏头乡等都做得比较好。所以,只要村干部的观念转变了,村级事务民主了,村民的愿望也就实现了,干群关系也就理顺了。村级事务也就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