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碳税以实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最初是20世纪90年代在一些北欧国家首先出现的。到目前为止已有10多个国家引入碳税,主要为奥地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此外,日本、新西兰等其他一些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税。 一、国外开征碳税或其他与能源相关税种的过程和现状 (一)丹麦 丹麦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能源消费征税。当时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不对增值税纳税企业征税主要是考虑这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就业。1990年丹麦议会提出了一项大胆的目标,即在2005年之前实现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比1988年降低20%。根据《京都议定书》和欧盟之后的减排义务分配协议,丹麦把减排目标调整为实现2008到2012年间排放水平比1990年降低21%,排放标准为5490万吨二氧化碳。为实现这个目标,丹麦采取了很多减排措施,其核心是利用能源和二氧化碳税刺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同时对企业清洁能源技术的投资提供补贴,以及对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税收折扣。 1992年丹麦成为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其目的是将2000年的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上,刺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征收范围包括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计税基础是燃料燃烧时的二氧化碳量。税率是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相当于14.3美元/吨二氧化碳)。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被用于为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补贴。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和减免的优惠,截至1995年,对于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给予50%的税收返还(用作机动车燃料的柴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除外);如果二氧化碳净税负(包括返还)超过企业销售额的1%,税率下调为规定税率的25%;如果净税负在销售额的2%-3%之间,则有效税率降至规定税率的12.5%;对净税负超过销售额3%的企业,税率降至规定税率的5%。因此工业部门的实际税率相当于私人家庭税率的35%左右。而那些能源消耗高的企业又得到了更多优惠,实际上大多数能源消耗高的企业最终都没有交纳碳税。因此后来要求企业交纳更高碳税的呼声高涨,经折衷后税率增加了,但同时规定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可以享受税率减免。 按照《1995年绿色税收框架》,1996年丹麦引入了一个新税,该税由三个税种组成,分别是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增加了企业的能源和碳税的总体负担。二氧化碳的税率不变,但税基扩大到供暖用能源。二氧化碳税的退税方案被更新并更为严格,还执行了新的能源效率自愿协议。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的高能耗企业按优惠税率纳税。企业按用途将耗费的能源分成三类,供暖用、生产用、和照明用能源。二氧化碳税对供暖用能源按100%征税,对照明用能源按90%征税,对生产用能源按25%征税。丹麦在其制订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能源构成将是风能占50%,太阳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其中风能在2025年还将占到电力供应总量的75%。1999年为控制经济过热,丹麦政府出台了一揽子经济政策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将能源税提高了15%-20%。企业供暖用能源的二氧化碳税的有效税率调高到100欧元/吨二氧化碳,企业适用的能源和二氧化碳税税收体系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为简化税收体系,基准的二氧化碳税税率下调到12.10欧元/吨二氧化碳,同时基准的能源税税率相应进行了上调。 (二)荷兰 荷兰从1988年开始征收环境税,取代了原有的一系列专项收费。燃料被纳入税收范围是因为,人们认为燃料消费与大范围污染问题直接相关,燃料的使用能大体反映产出污染水平。税收收入专门用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支出。1990年碳税成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由于税收收入指定用途受到各种批评,所以1992年7月该类税收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也是1992年,碳税变为能源/碳税,比例各为50%。二氧化碳税纳税范围覆盖所有能源,电力通过对燃料的征税而间接纳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门(如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可以享受能源税豁免,因此对于天然气使用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生产厂家,其环境税(能源/碳税)的税率要低40%左右。碳税没有任何豁免。矿物燃料的二氧化碳税由商品税的交纳者支付,天然气和煤的二氧化碳税由燃料的挖掘、生产者和进口者交纳。1995年荷兰的二氧化碳税税率为5.16荷兰盾/吨二氧化碳(相当于25美元/吨二氧化碳),能源消耗二氧化碳的税收收入达1.4亿荷兰盾,占税收总收入的1.3%。 1996年荷兰开征能源管理税(REB)。税收目的是通过增加能源使用成本来减少能源使用对环境的影响。征税范围包括:燃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主要纳税对象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费者,适用累进税率。大型能源消费者交纳的能源管理税很少,因为他们主要通过自愿减排协议计划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税收征缴通过能源税单征收,资金从能源公司转到政府账户。社会组织、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最高为应纳税金50%的税收返还。 (三)芬兰 芬兰于1990年引入二氧化碳税,征收范围是矿物燃料,计税基础是含碳量。开始征收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目标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零增长。1994年,芬兰对能源税进行了重新调整,调高了税率。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税,其中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柴油和汽油实行差别税收,收入记入“国库收入”,二是混合的能源/碳税,对煤、泥炭和天然气不征收基本税,只征收能源/碳税。1995年,混合税中的能源税税率是3.5芬兰马克/千瓦,碳税的税率是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相当于7.0美元/吨二氧化碳)。电力部门也通过对矿物燃料征收碳税被纳入征税范围。工业中使用的原材料和国际运输用油免税。1995年芬兰能源税/碳税收入24亿芬兰马克,相当于总税收收入的1.4%,其中40%来自碳税。2002年,芬兰碳税税率一般为每吨二氧化碳1712欧元,天然气减半征收。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