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物流产业面临国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巨大竞争压力;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入选我国十大振兴产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物流业在美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美国经济增长的新利润源、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就业,而且是美国社会消费生活的重要支柱。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的物流发展无论在规模总量、企业实力和先进技术应用上都代表了世界最高水平:重视物流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物流企业的设施高度现代化、规模化、网络化,市场研发能力强;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第四方面物流服务商凸显市场;水、陆、空、铁立体交通网络发达;政府放宽交通运输管制;重视物流人才培养。 美国物流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市场,来自企业在市场上逐利的内在需要。但是,政府在物流的发展中依然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1)在物流发展的不同阶段,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对物流发展的作用有两方面:管理和支持。所谓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有效作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物流法律体系和高效的物流管理体制;所谓支持,是指通过政府的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物流运行基础设施和现代的交通运输体系,州政府还会在财政政策方面给予物流企业以优惠。 (2)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总体框架下,为了发挥各州的比较优势,给予了各州充分的自主权,使各州在培育和发展本地物流市场时可根据自身特点出台各具特色的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思路可从得克萨斯联合(Alliance Texas)开发区的发展实例中得以印证。得克萨斯联合开发区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沃斯大都会(Dallas-Fort Worth Metropolis,DFW)的西北部,它的发展得益于联邦政府和得克萨斯州针对达-沃斯大都会制定的特色财政政策。 (3)在管理机构设置上,美国政府未设统一管理物流业的专职政府部门。美国联邦层次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各种管制委员会,其中州际商务委员会负责铁路、公路和内河运输的合理运用与协调,联邦海运委员会负责国内沿海和远洋运输,联邦能源委员会负责州际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美国不存在集中统一的专门管理物流的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依旧按原职能对物流各基本环节-如对海运、陆运、空运等进行分块管理,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各负其责,各管一摊。 美国联邦法院负责宪法及运输管制法律的解释、执行、判决和复查各管制委员会的决定,是总的运输政策颁布者、各管制机构的授权者,它们和州际相应机构一起,构成美国全国物流市场的管理机构体系。 2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概况 2.1 分别立法模式——未制定针对物流的专门法规,通过适用不同物流业务环节的各种法律对物流业进行管制 美国物流服务提供者目前主要依照其服务内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营运范畴内分别遵守不同的法律条款。例如,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的必须遵守汇编在《美国法典》中TITLE49的运输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9法案;从事海上运输则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TITLE46的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6法案。沿袭以往的各种法律从各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来管制物流服务仍然十分有效。 2.2 物流宏观管理方面,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 美国政府在物流的宏观管理方面主要以运输业为中心进行立法。美国的陆路交通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公路法系统和运输法系统,两个系统的法规分别汇编于《美国法典:23公路》和《联邦规章:23》,及《美国法典:49运输》和《联邦规章:49》。美国的水运交通法规体系包括贸易运输法系统、船舶法系统、船员法系统、航道法系统、港口法系统、海上安全法系统和海事审判法系统。 美国政府在物流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不断通过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确立以现代物流发展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其近景、远景目标十分明确。比如,1996年出台的《美国运输部1997-2002年财政年度战略规划》,提出建设一个世界上最安全、方便和经济有效的物流运输系统;2005年的《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对交通产业结构或交通科技进步的总目标、远景目标、近期目标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2.3 法律上放宽物流市场准入的管制,注重对物流企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管 美国的物流法律制度经历了从“自由竞争——管制初期——全面管制——放松管制”这四个发展阶段。 (1)自由竞争时期的早期阶段(1776-1886年)——与运输直接相关的法律。建国之初,美国确立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为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经济。本阶段主要出台了与运输直接相关的联邦法律:1776年《开放美国港口的法令》、1806年《国家收费公路法》、1836年《蒸汽船舶监察法》和1862年《太平洋铁路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