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所谓产业,从经济学研究的角度出发,是指具有产业经济学的独立的学科门类,产业的原本含义是指各种生产、经营事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产业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产业的涵盖范围逐渐从工业领域扩展到了非工业领域。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定义,产业(或行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按照产业经济学的定义,产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产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具有某些相同特征的企业或单位的集合。物流提供的是一种以运输、储存、配送等基本活动为主的、多种功能相结合的服务活动,因此,物流产业可以定义为:是以物流服务为产品,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的集合。物流产业这个概念是介于单个经济主体和国民经济总量之间的中间层次,是介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间的中观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物流产业的自身特征看,其应当成为生产性服务业的部门之一。根据以上定义,再结合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物流企业的分类,以F门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和L门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为主集中反映了物流产业的内容。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促进各生产企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手段的总和。广义来说,法律制度泛指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具有科学性和持续性的产业政策和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许多国家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成功经验,战后日本、德国、韩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就有赖于产业政策的实施和法制的完善。 从全球范围来看,物流产业的产生和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物流活动逐步从其他的经济活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大量涌现各种专门从事物流服务的企业,并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形成了物流产业。现代物流业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产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现已成为许多国家的经济增长支柱,在对物流产业进行调控的过程中,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之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中长期的物流产业发展政策,不断完善物流立法,以适应物流产业的结构性升级,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和促进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据我国物流信息中心统计测算,1991-2005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从3万亿元上升到48万亿元,增长超过了15倍,年均增长为21.8%,高出同期GDP年均增速5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需要运输、装卸等物流服务的实物量年均增长15%左右。从经济发展与物流需求的关系上看,1991年物流需求弹性系数为1∶1.4,到2005年已经上升到1∶2.64,比1991年提高了1倍多,表明经济发展对物流的需求不断上升[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内容单列一节,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然而,和物流产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本文着重就我国物流产业政策和立法建设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对国外和我国物流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述,对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两者的关系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 2 发达国家的物流产业政策与立法现状 2.1 日本的物流产业政策与法律制度 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对国内的流通业进行改造,通过对欧美等国的考察和国内的详细调查,日本通产省和运输省出台了与流通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实现了政府对物流产业发展的有效调控,应当看到日本政府当时所制定的流通政策,是根据不同时期的企业和外部环境变化所做出的。在1945-1959年,主要以保护中小商业为主;1960-1965年,主要以提高中小企业现代化为主;1966-1969年,主要以流通机构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展望为主;1970-1972年,以推进流通系统化为主;1973年以后则以改善流通秩序和推进现代化为主。为了明确日本物流产业的发展目标,放松对物流产业的规制,完善物流基础设施,促进物流系统升级,增加政府部门的协调促进机制及政府援助等角度,1997年4月经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实施的《综合物流施策大纲》,是日本第一部系统的物流政策。2001年经修订,日本内阁通过了《新综合物流施策大纲》。2005年,修订物流政策的动议在内阁会议上被再次提出,而且以物流政策恳谈会报告的形式传达了明确的政策意向,新政策的目标在于:①实现快速、衔接顺畅、并且价格低廉的国际国内一体化物流;②实现“绿色物流”等与环境有效相适应的物流;③实现重视顾客方的高效的物流系统;④实现有利于国民生活安全、安心的物流系统。大纲以2009年为目标年实现推进物流施策的综合化、一体化。在物流施策的推进体制方面,大纲中的规定涉及到货主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联合、协作[2]。日本的物流政策实施效果明显,25年来日本在全国22个城市建设了24个流通团体,将运输、集散、中转、储存、配送、租赁、订货、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有机结合,大大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效率,保证道路畅通,优化了大城市的流通机能,增强了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除了采用政策手段对物流产业发展进行引导,日本也非常重视法制环境的完善,早在1966年就出台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对大城市中心部位的物流流通设施的合理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将大城市中心部位的流通设施向市郊集中搬迁。日本所出台的与物流产业有关的法律主要有《货物汽车输送事业法》、《货物托运事业法》、《道路交通法》、《铁道事业法》、《铁道营业法》、《海上输送法》、《内航海运业法》、《港湾输送事业法》、《港湾劳动法》、《航空法》、《仓库业法》、《汽车集散中心法》等。以上法律中,《货物汽车输送事业法》和《货物托运事业法》对于日本的物流业推动较大,放松了准入规制,把由政府批准的方式改为许可制,并改善了对经营区域的规制,取消了承接运输代理业务企业自己不能进行货物运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