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进而为实现个人的发展权提供基本条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发展及变革的历史,展示了中国社会保障60年来坎坷的历程、辉煌的成就,同时亦揭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产生、发展,到变革与完善,期间经历了太多的坎坷与挫折。在1978年以前的前30年里,可以说是与计划经济基本相适应的保障模式。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受经济发展形势影响,中国的社会保障也随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1.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65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初创阶段[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战争年代解放区供给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当时满目疮痍、百废待兴而资源又十分匮乏的局势下,国家采取了优先发展工业、保障城市供给的策略,因此其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内容还涉及城镇居民。 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实际上以宪法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保障权利进行了明确,而且已经蕴含了社会保障的内容。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用了“劳动保险”而未使用国际上惯用的“社会保险”,原因是保险制度针对劳动者,而没有涉及其他社会成员。《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疾病、工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待遇等项目。《条例》还对保险费的征集、管理和支配、保险项目及标准、保险实施范围、执行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财政支付,由财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支付,由全国总工会管理。由于当时达到退休条件的老人很少,缴费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月工资总额的比例)仅为3%,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相当于养老金占退休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为50%~70%。 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制度得以确立。根据1952年公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到了较好的医疗保障,且范围比《劳动保险条例》较广,待遇也稍优厚。[2] 当时,劳动部是全国劳动保险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构。劳动保险金一部分由企业直接支付,一部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 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主要是依据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确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吃、穿、住、医、葬或教)”制度。医疗问题则靠刚刚兴起的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 到1956年,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城乡单位共担责任的社会保障政策。因此说,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不太成熟和完备,但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2.“文革”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弱化 从1966年至1976年,属于“文革”十年动乱时期。这期间,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劳动部受到严重冲击直至被撤销。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亦被撤销。负责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组织被停止活动,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1969年2月,随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的发布,社会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亦被停止,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退休金、医疗费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使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这样,原有的国家—单位保障制的重心由国家转向单位,不但使企业职工失去了保障,也造成了企业的社会负担越来越重,企业之间的负担畸轻畸重。 在此情况下,大批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待遇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即使后来勉强得到了解决,待遇亦十分低下,难以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这个时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自建立以来遭遇的最重大的挫折时期,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本世纪初仍未消除。 3.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1)社会保障制度的恢复和重建(1978-1983) “文革”结束后,尤其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国家重设民政部,主管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事务;劳动部门的工作亦开始恢复正常。[3]社会保障制度开始恢复和重建,并随之把社会保障制度的整顿、修订和改革作为重要任务来抓。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布,对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退休条件有所放宽,鼓励提前退休。养老金替代率提高到60%~75%。缴费率从1978年的2.8%增加到1985年的10.6%。到19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系统。由企业负责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属典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保障水平较高,覆盖面主要是国营企业。①组织上、制度上的一些举措,为继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了重要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