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1978年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历经“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和“文革”,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的新时期,这是中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三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新形势;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革”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1949-1978年)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经历了1950年、1958年和1973年三次重大改革。 (一)1950年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诞生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并确定由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的陈云负责此项工作。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通令,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等,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并入文化娱乐税和营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总的来说,从1950年到1957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以及各方面的努力,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收入分别为575.5亿元和49.0亿元,1957年分别增加到1068.0亿元和154.9亿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0.9倍和2.2倍,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9.2%和17.9%(均按照现价计算,下同);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50年的8.5%上升到1957年的14.5%,提高6.0个百分点。 从税制结构来看,这一时期货物和劳务税收入是中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小,但是这两类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均呈迅速上升趋势。1950年,货物和劳务税(包括货物税、盐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收入为22.8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6.5%;所得税(包括工商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下同)收入仅为1.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4%;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地产税和使用牌照税)收入及其比重同所得税。1957年,货物和劳务税(包括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盐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收入为100.9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5.1%,比1950年提高18.6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16.3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6%,比1950年提高8.2个百分点;财产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仅为2.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7%,比1950年降低0.7个百分点。此外,农业税、牧业税收入从1950年的19.1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29.7亿元,农业税、牧业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则从1950年的39.0%下降到1957年的19.2%,降低19.8个百分点。 同时,由于经济结构和财政制度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发展和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的施行,中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50年的78.8%下降到1957年的51.1%,降低27.7个百分点。 (二)1958年、1973年简化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