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健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目标。我国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探索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推动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是对国际国内权力制约平衡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对于建立和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滥用,实现源头反腐,乃至深化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应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并且互相制约和平衡。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与制度,而是适合中国政治体制、具有中国特色和独特内涵的权力制衡结构。其中,既有对西方三权分立所体现的权力制约平衡原则及其蕴涵的民主法治精神的吸收和借鉴,也有对西方三权分立所强调的外在制度约束而忽视内在自我约束,强调树立制度的最高权威而忽视人的基本需要,以及追求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而包含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内在结构矛盾和非正义特征的批判性矫正,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 (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既有一定关联性,又有自己独特的内在逻辑 首先,相对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是指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斗争的过程中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主张通过“分权制衡”,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最终实现主权在民的目的。然而实践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并没有真正实现分权制衡的目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相反,“为反对而反对”的制衡机制,却大大降低了国家的运作效率。 我国建立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的权力是至高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主张的是“议行合一制”,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我们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建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制度。在坚持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注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制约和协调,就有可能既保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又能够防止权力集中带来的权力滥用。 其次,相对于西方三权分立学说,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权力外延更宽泛。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外延要大于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外延。现实政治生活中需要制约和监督的权力,绝不仅仅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理论中的立法权仅限于议会,行政权则仅限于政府,而司法权也仅仅限于司法机关,这样就使其他的权力游离于权力制约体制之外。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决策权涵盖了立法权,同时又包含了政党、政府,甚至司法机关的决策活动;执行权则不仅仅限于政府的执行活动,也涵盖其他公共机构的执行活动;监督权还包含了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等在内。这样就使我们的视野更加开阔,有利于从一个更加广泛的领域,构筑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最后,相对于西方三权分立学说,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权力配置更为合理。 西方三权分立理论讲究的是权力的分立,配置权力的方法就是通过设立三个互不隶属的政权机构,分别行使三种权力。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理论构想在实践操作上,只能在比较宏观的政权结构层面可以实现。例如在中高层和全国性的政权横向结构上,可以通过设立三个独立机构来分别行使三种权力,但是具体到每个部门的权力运行环节,以及最基层的地方政权,则不一定都要机械地分设三个独立机构分别行使三种权力。在西方国家政权结构中,实际上也没有做到。相反,倒是越来越严重的行政专权,侵入了其他领域,以至于出现“行政国家”。 我们党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其着眼点在于既要制约权力,又要协调权力的运转。因此,在权力的配置方法上就可以比较灵活:在宏观和中观层面,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机构的办法,分别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以便在它们之间形成制约机制;而在基础和具体部门内部,则重点通过一定的机制创新,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形成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