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5-0040-04 一、现行中国资源税制度分析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对象课征的税种,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特别税收。资源税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级差型资源税和所有权型资源税。级差型资源税相当于级差地租的性质,用于调节因资源的优劣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有权型资源税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的绝对权力。国内对“资源税”一般定义为:国家对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资源税制度始于1984年,当时只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1994年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国第二代资源税,也就是现行资源税。其核心要点是,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近年来国家加快了资源税改革步伐,2003年以来中国陆续调高了一些省、市的煤炭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授权部分省、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如2006年又对石油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即“石油暴利税”)等,目前,资源税还处在进一步改革之中。现行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现行资源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经济环境大不相同,无论是在经济总量还是在经济结构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税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种种缺陷和不足。 (一)资源税课税范围较窄 1984年设置的资源税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3个税目。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资源税由原来的3个税目扩大到现在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课税对象局限于矿产资源,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这不仅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且使利用资源生产的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进而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的性质,征税范围远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资源税涵盖了矿产、土地、水、森林、草原几乎所有的资源形态。 (二)资源税的课税依据不合理 中国现行的资源税是从量税,实行单一的从量定额征收。1994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的数量征收资源税。基于这一规定,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销售和自用部分,而对积压或库存的部分不进行征税。由于这部分产品没有税收的约束,“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无疑是在“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过度开采,最终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破坏了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加重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现行的资源税是从量计征,而不是从价计征,致使外部的价格因素怎么调整都没有对其产生影响。在资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资源税不能随着资源开发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致使其税收的适应性较差。 (三)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从整体水平来看,中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见表1)。根据1994年颁布的资源税条例,石油资源的资源税率标准为8元/t~30元/t。尽管12年内原油价格上涨了5倍~6倍,但课税标准十余年没有发生变化。2005年7月1日起有所调整,即由原来的8元/t~30元/t调整为14元/t~30元/t,但这一“微调”,与1993-2005年间上涨了5倍~6倍的石油价格很不成比例。据有关方面折算,目前中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约为1.5%,远低于10%的世界平均水平。根据2006年初出台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从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应该说,这是一项特殊的调节措施,有人将这种“特别收益金”称为“超额利润税”。但与国际上60%~100%的相似税种相比,目前中国20%~40%的征收比率并不算高,据有关方面估计,目前征收的“特别收益金”将对石油开采部门产生约300亿元的影响,占其利润总额的15%左右。税率是税制的灵魂,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可以看出,现行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因此,它具有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财政收入相对稳定等优势。但由于中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很小,只对7种矿产品征税,资源税收总额微乎其微(见表2)。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确实是获取收益的途径,但目前来看,资源税毕竟是小税种,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较低。同时,产出税提高了开采成本,对规模小、盈利能力低的小企业有歧视倾向。中国贫矿多富矿少,中小规模矿多,大规模矿少,产出税减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剧了采富弃贫的浪费行为。
(四)资源补偿不足 中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部分建立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但由于体制改革不配套,资源更新补偿机制仍处于空白或未完善状态。资源补偿费偏低,按价计征,0.5%~4%不等,平均费率为1.18%,不及发达国家的10%。中国虽然开征了资源税,但标准偏低,且已征得的有限资源税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建设中去,造成补偿不到位的局面。另外,虽然中国实行了排污收费政策,但仅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且收费标准低、使用效率差,特别是没有要求生产者对生态功能的破坏进行任何补偿,影响了生态政策的执行效果。由于补偿标准偏低,人们生产活动中所消耗的大量自然资源没有从价值形态上得到合理补偿,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补偿不足。受财税政策不完善和环保制度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许多资源价格只反映了资源开发成本,没有包括开发利用引起的环境成本,外部成本没有内在化。由于环境损失没有在资源价值中得到反映,造成资源价值补偿构成不完整,成为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的主要原因之一。资源范围很广,但中国目前资源税征收对象仅限于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由于众多的资源是非税资源,在资源价值补偿上,有的征税,有的不征税,不征税者价格畸低,配置不合理,浪费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