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国务院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同一天,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依法实施转持,并自公告之日起对应转持股份予以冻结。 四部门还同时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对国有股转持范围、比例、方式、转持程序、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等予以了明确。根据该办法,社保基金会对转持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同时,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摘自《金融时报》2009.6.20.① 温家宝: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在北京会见出席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时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推动我国林业更大的发展。 温家宝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来自农民和基层的经验,它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着同等重大的历史意义。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发展林业,拓展了农业生产的潜力和空间,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增收致富,对于改善生态环境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要明晰产权,切实给予农民平等的集体林地承包权并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二要放活经营,切实让农民在林业经营中得到实惠;三要加强扶持,切实给农民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四要搞好服务,切实为农民提供便捷的技术、信息、林地流转等服务。 这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 ——摘自《经济参考报》2009.6.23.② 国办批转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总体要求是: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摘自《经济要参》2009.37.44 在全国10%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会议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摘自《经济参考报》2009.6.25.② 北京、广东和中直机构成公费医疗改革最后堡垒 自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至今,全国陆续已有90%左右的省份完成了公费医疗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接轨。 据了解,在北京市公费医改试点启动的同时,广东省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改革办法也正在“研究之中”;而中央直属机构的公费医疗并轨方案在“两年前就出来了”,但由于操作过程存在颇多争议,正式出台时间仍在商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