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各地区在一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产生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密切相关,为了能真实地反映我国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横向均衡效应,本文选择省级数据作为研究基础,借助Lerman等(1985)与Stark等(1986)提出的基尼系数分解方法系统考察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各具体转移支付项目的横向均衡效应。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简要回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分税制改革前的1980-1993年,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三次调整,先后实行过“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1985)、“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1988)和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1988-1993)。与各个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过体制补助、专项拨款、差额包干补助、总额收入分成、定额补助、结算补助等多种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形式。① 需特别指出的是,1988-1993年财政包干体制下除存在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形式外还存在着自下而上的转移支付形式,即一些省份按照一定的数额或递增比例每年要向中央上交一部分收入,称为“体制上解”。当时中央政府对这部分上解收入有较大的依赖性,因为中央的本级收入不足以满足本级的支出需求,必须依靠富裕地区的上解收入来补足,同时维持向欠发达地区的补助安排。以1992年为例,各省本级财政收入与净补助数据之间的相关关系反映了这种分配格局。1992年各省本级财政收入与净补助之间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56,这表明本级财政收入规模越小的省份获得的净补助越多,本级财政收入规模越大的省份获得的净补助越少,且一部分收入较高的省份获得的净补助为负数,说明这些省份对中央的上解支出大于中央对其的补助收入,表现为净上解。所以1988-1993年财政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方式可以视为中央财政将收入高的省份上解的那部分收入再通过补助的方式转移给了收入低的省份,中央财政在此过程中只是起到了中转的作用,这种转移支付方式类似于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而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会产生较大的横向均衡效应,所以尽管财政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尽科学,但至少当时包括体制上解在内的转移支付制度所表现出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双向资金流动方式客观上起到了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 1994年中央决定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为顺利推进改革,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作为分税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采取了与原体制“双轨并行”,逐步过渡的推进办法。改革初期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结算补助、专项拨款、税收返还、过渡期转移支付。其中前四种转移支付形式保存了原体制的分配格局,只有过渡期转移支付形式是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转移支付的形式有了较大的变化,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专项转移支付(也称专项拨款)、结算补助(或上解)、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②、其他转移支付③。在多种转移支付形式中,体制上解这种转移支付形式被保留了下来,但与分税制改革前相比,其发挥的作用大大减弱,因为一方面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各地区体制上解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伴随着规模不断扩大的中央对地方的补助额(如1994年中央补助地方的总额为2389亿元,是1993年的4倍多),规模不变的原体制上解所发挥的作用自然会不断减弱;另一方面,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上解的省份同时得到中央的补助,中央对每个省份的补助规模远远大于原体制上解规模(如1998年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总额是地方上解总额的5倍多),而且在补助收入中占有绝大部分的是维持各地区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收入(如1998年税收返还收入占中央对地方补助总额的比重达到62.7%),转移支付的最终效应取决于中央对各个地区的净转移。以1998年为例,各省本级财政收入与净补助之间的关系反映了这种分配格局。1998年各省本级财政收入与净补助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75,这表明本级财政收入规模越小的省份获得的净补助越少,本级财政收入规模越大的省份获得的净补助越多,且所有省份获得的净补助都为正数,说明所有省份从中央获得的补助收入均大于其上解中央的支出。 那么1988包干制财政体制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各个具体项目是否实现了横向均衡效应?分税制改革后,转移支付制度的财力均等化作用与分税制改革前相比是否减弱?本文运用实证的方法来论证并回答这些问题。 二、分析方法与数据 本文定义各省本级财政收入为转移支付前的省级财力,定义各省本级财政支出为转移支付后的省级财力,因为本级财政支出指标大致反映了各地实际可支配的预算内财政资源,也能相对真实地反映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本文实证分析所采用的变量为人均形式,选用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作为计算平均财力和转移支付的分母。本文的省级财政数据来源于财政部预算司编写的1998-2005年《地方财政统计资料》以及1993年、1998-2006年《中国财政年鉴》。为了比较分税制改革前后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同效应,本文以1992年的数据为代表来测算分税制改革前转移支付制度的均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