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和所具备的初步条件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宏观调控职能,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它主要包括污染税、资源税、绿色环境税收优惠减免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等几种。 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看,环境税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调节工具,环境税的开征将有助于促进现行经济运行机制的进一步转变,着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和科技先导型产业,激励企业走内涵扩大再生产和清洁生产的道路,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环境税收及相关配套政策在改变排污者行为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激励约束作用,例如瑞典1991年开征的硫税使瑞典国内使用的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到了地域法定标准的50%,轻油的硫含量降到了0.076%(规定界限0.2%),而每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估计则降低了1.9万吨之多;挪威的二氧化碳税使其国内工厂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1%,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我国已经具备了征收环境税的基础,主要体现在: (1)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环境税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一方面,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不断扩展和加强,这就使得价格信号对市场主体企业具有越来越充分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立法和执法的机构和程序也都基本建立。 (2)我国财政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日益明显。随着30年来我国复合税制的不断发展,税收经济杠杆逐渐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公共财政基本实现了对资金的配置,政府通过调整税率,改变公共支出和税种的组成,已经能够影响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和经济增长。 (3)公众的环境素质和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普遍有了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所得税等与普通民众密切联系的税收在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不断增大,使得纳税理念逐渐深入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中;另一方面,企业对市场信号日趋灵敏,也更加注重降低包括环境成本在内的所有成本,很多企业通过逐步树立自身的“绿色”形象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二、我国在针对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不足 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虽然也采取了一些税收方面的措施,但比较零散且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既难以起到充分的调节作用,又无法满足环境保护资金需求。严格来说,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而且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反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例如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虽然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农药和农膜的大量使用却直接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一)我国已出台的与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方面:(1)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3)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4)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2.消费税方面: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等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由于当年技术改造的设备购置因而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不足。 1.财政支出中环境保护支出比例较低,且主要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而用于治理和控制污染源的环保投资规模偏小。同时我国治理污染投资的投向不合理,事实上,要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必须花大力气治理工业污染源,防治各种新建项目投产后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充分利用环境规制和环境税等政策来解决环境污染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对垄断行业实施较为严格的环境规制,对竞争性行业实施环境税制度。 2.现有的环保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这部分税种主要是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不是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消费税虽然在2006年进行了大规模调整,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税率的确定还没有完会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始终处于附加征收的地位,缺乏独立性、收入规模小,容易导致税负不均,使负担与收益脱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33亿元,仅占税收总收入的0.44%,而且该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又有许多免税规定,因此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只不过是补充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小税种;耕地占用税也由于覆盖范围太窄(只涉及耕地占用,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税率明显偏低(目前执行的税率仍为1987年开征时确定的税率)、优惠政策把关不严、偷逃税款严重、分成比例不合理、地方上解中央比例高达80%,导致征收不力,无法有效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