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相对于1994年的那一轮税制改革,我们把始自2003年后期且目前正在推进中的这一轮税制改革,称之为“新一轮税制改革”。 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最早可追溯至于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在那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款中,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为标题,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被概括为8个项目:“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以此为基础,于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十一五”期间拟议实施的税制改革内容明确为10个项目,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2章第2节:“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分步实施5年之后,或者说,在可利用的实施“十一五”新一轮税制改革规划的时间尚余两年之际,于2008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20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推出了一揽子的宏观调控新举措。其中,可归入积极财政政策系列并要通过新一轮税制改革加以贯彻的,即“实行结构性减税”。这意味着,作为一项新的、必须追求的政策目标,结构性减税已经融入既有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之中,从而给新一轮税制改革注入了新的内容。 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减税和以往涉及减税问题的有关表述,结构性减税的特殊意义似可归结为如下三点:其一,它非全面的减税,而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的消减。其二,它非大规模的减税,而是立足于小幅度、小剂量而实行的税负水平的消减。其三,它非净效应为零前提下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而实实在在的是要实现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和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高培勇,2009)。 在如此的背景之下,统筹考虑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和既有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以此为基础,依次审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内容、进程并进行前瞻,从而对其做一比较完整而系统的讨论,无论对于确切把握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实质内容,还是对于顺利推进其改革进程,并走出一条与当前宏观经济社会形势相契合的路子,都可能是必要的。 限于篇幅,本文的讨论,不拟也不可能覆盖新一轮税制改革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税种,而仅择其基本层面和主要税种。先后进入本文讨论视野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燃油税和物业税等。 二、增值税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中,增值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简称为“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差异,说到底,就是对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在计征增值税时,是计入征税基数从而准予抵扣,还是不计入征税基数从而不准予抵扣。准予抵扣,即是消费型增值税;不准予抵扣,则是生产型增值税。依此理解,前者系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出免征增值税,因而体现着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激励;后者则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出照征增值税,因而体现着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抑制。 之所以要做这样的“转型”改革,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的诞生背景以及其后发生的变化有关。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诞生于1994年。当时,通货膨胀和短缺经济,是我们面对的主要矛盾。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也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主要难题。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之下所启动的税制改革,能够想到、可以用上的几乎所有的安排,自然要被赋予抑制通胀、约束需求的任务。能够采取、可以实施的几乎所有的办法,也自然要被注入增加财政收入的因素。增值税制的设计,便是其中之一。既然要抑制通胀,要约束需求,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就不宜实施激励政策,甚至要实施抑制政策;既然要增加财政收入,要提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值税的税基选择就宜宽不宜窄。故而,即便增值税的灵魂所在就在于只按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计税,而对非增值部分准予抵扣,并且,即便世界上通行的增值税税基是相对偏窄的消费型——不含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①但是,出于当时的那样一种特殊背景和特殊的政策考虑,现行增值税税制还是选择了相对较宽的生产型税基——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支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变化。且不说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宏观调控的方向,已经先后经历了由反通货膨胀到反通货紧缩,到反经济过热加反通货膨胀,再到反经济衰退等一系列周期性调整,单就今天的情形而论,至少可以看到,通货膨胀和短缺经济绝对不再是我们面对的主要矛盾。取而代之的,反倒是全球性金融危机重压下的总需求萎缩和产能过剩。并且,财政收入不足及其占GDP比重的偏低,也肯定不再是我们所须聚焦的主要难题;取而代之的,反倒是持续了十几年之久的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逆转之势——居民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降。故而,当前我们所需追求的目标,是扩大而不是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是适当调整而不是一味提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环境的深刻变化和目标的相应调整意味着,现行增值税制所具有的约束消费和抑制投资倾向,已经成为不合时宜的印记了。于是,就有了对现行增值税制进行“转型”改革的呼声和企盼。也正是在这种日渐强烈的呼声和企盼中,相关政府部门拿出了比较成形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