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论党中央还是基层,越来越强调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整个“十一五”规划,其中心就是科学发展观。而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最关键的就是必须完善政绩考评机制。因为政绩考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一个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走向。中国的政绩考评机制一直以来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政绩考评的权利握于少数上级部门手中,公众参与严重不足。第二,政绩考评的内容设置不当,常把一些根本不能列为政绩的东西也强充作政绩考评的必要指标。第三,政绩考评只重视表面的各种指标,却不顾及各自所凭借之条件、基础、成本的差异性。第四,政绩考评过程不够严肃,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第五,政绩考评的公开度不足,影响考评的科学性。也正因为如此,各地产生了种种“政绩观奇闻”:有顾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型政绩;也有只求面子,不顾里子的粉饰型政绩;更有花样百出的欺骗型政绩。不但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由鉴于此,近年来,中央和理论界都十分关注政绩考评机制的完善问题,许多地方开始尝试政绩考评机制的创新实践。如绍兴市推出了《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办法》,长兴县推出了《“分解记实”实绩考核法》,宁海县搞了《领导干部政绩公议试行办法》,四川宜宾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量化、经常化考核评价机制》,南京搞了个“万人评议政府”,杭州也搞了“满意不满意”评比。在这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中组部2005年在杭州西湖区又开始实施领导干部考核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因此,目前研究政绩考评机制完善问题,一是很有必要(为了尽早确立科学发展观),二是很有可能(前期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丰富)。 一、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政绩考评指标体系重置 政绩考评指标设置的合理与否,是政绩考评是否科学的首要前提。当今政治生活中的政绩观歧路很大程度上是与不科学的政绩考评指标体系分不开的。那么以科学发展观的价值标准考量,当前的政绩考评指标体系应作哪些重置呢? (一)做好“加法”,及时增设贯彻科学发展观所必需的政绩考评指标 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作了详细阐述,指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根据这一精神,政绩考评指标应作二方面拓展:一是外延上的拓展。具体而言:根据全面发展的要求,不但要把经济指标列入政绩考评指标范围,而且还要把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尤其是社会建设纳入政绩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协调的要求,不但要把某一特定领域的政绩绝对值列入政绩考评体系,而且还要把它与相关领域比较得出的相对值政绩也列入政绩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可持续发展要求,不但要把目前的政绩列入政绩考评指标体系,而且还要把未来蕴含的发展潜力计入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二是内涵上的拓展。例如,对经济建设政绩指标,过去只看重经济总量指标,现在还须加上经济效益、经济环境、经济竞争力这三个指标。对政治建设政绩指标,过去只重视路线正确指标和政治稳定指标,现在还须加上政治民主化指标,政治法治化指标和政治公正性指标。对文化建设政绩考评指标,过去只重视文化的“纯洁度”和文化产品的生产量,现在还须加上民众的文化素养(这是文化建设的标的物)、文化氛围和文化产品的文化含量等三个指标。对社会建设的政绩考评指标,过去基本上是不甚关注的,现在应成为一个关键指标体系加以强化,目前特别要把社会的公平度(如教育公平、社会保障公平、工资待遇公平等)、社会的活力度(如创业活力、政治参与活力、思想活力等)、社会的幸福度(对环境的幸福度、对生活的幸福度、对制度的幸福度等)这三个指标纳入政绩考评体系。 (二)及时“删减”,剔除与科学发展观关联不大、甚至有违科学发展观价值体系的政绩考评指标 在传统体制下,组成政绩考评指标体系的内容一般有三个来源。其一,是来自上级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在压力型体制环境中,凡是上级布置的工作理所当然是其下级政绩考评指标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二,是本地的主题工作。这是本地干部政绩考评指标的重中之重。其三,是日常事务性工作。这是干部政绩考评指标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以科学发展观的价值标准考量,以往的许多政绩考评指标是无甚必要的,有一些政绩考评指标从根本上是完全有悖科学发展价值而必须加以及时删除的,比如招商引资指标,单纯GDP指标等。 那么,如何对目前的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作必要删减呢?一般而言,应根据三项基准方法对传统的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作必要删减。其一,“红线”删除法。即先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各部门设置一系列“红线”界限:如每年耕地减少不得多于多少亩、排污指标不得高于多少、基尼系数、CPI指数、PPI指数不得超过多少、失业人口必须控制在多少之内等等。一旦其某项工作超越“红线”界限,则不管其工作量之多少、工作之艰难程度如何,一律让其该项政绩之成绩为零,甚至为负(即采取倒扣法)。其二,“程序”删除法。科学发展观的本义在于要求通过科学的途径实现发展,即是主张程序正义至上的。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在考察领导干部的工作政绩时,首先必须以“是否符合程序”这一考量标准对其政绩指标作一番删除,凡是不符合程序的政绩指标,不论其该项政绩实际功效有多大,都须从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中加以删除。所谓程序,从大的来说有民主程序、科学程序;从细的来说,有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反馈程序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其三,“职责”删除法。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发展,但这绝不意味着要求每一个领导、每一个部门都全面发展,如果每一个领导、每一个部门都执行相同的政绩考评指标,那么,表现在整体上,则必然是工作失衡。“全面”是通过每一个具体领导、具体部门分工合作、互补互动才得以实现的。因此,具体到某一领导、某一工作部门,其所执行的政绩考评指标,须以其工作职责为限,凡是与其工作职责不相吻合的工作,上级部门不能把该工作列入对该部门的政绩考评指标,同时行政法也应赋予其有权不执行该工作任务指标的相应权限,从而使其能在面临一些与其工作职责不符合的政绩指标考评时,有一定的拒绝权和申诉权。 (三)深化政绩考评指标体系的表述,使其更能反映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