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义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的提出解决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我们要构建一个什么样价值理念的社会主义的问题。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谐社会就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必然要体现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上。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政府治理方式变革、治理模式发展还是治理结构变更,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社会治理体制健全,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改革每推进一步,都离不开政府改革的深化,我国改革发展的每一步进展都有赖于政府改革的实际进程。由于“政府改革既联接经济体制改革,又联接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处于改革的中心环节”。[1]事实上,党的十七大提出、十七届二中全会部署的、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的、被称为“大部门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价值取向上就是通过政府转型实现社会正义,达到社会和谐。社会正义不仅是社会和谐的本质要求,更是政府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20世纪中后叶,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以及提高政府回应性,西方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纷纷卷入政府改革的浪潮,无论是以《公民宪章》、《政府现代化》为代表的英国公共部门改革;以“重塑政府运动”、“总统管理议程”为代表的美国公共部门改革;还是新西兰、澳大利亚、欧洲大陆各国以及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公共部门改革,尽管历史与社会环境不同,改革的重点和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各异,但几乎所有改革都是应对动态的社会、政治环境,重新调整公共组织的形态和运作模式,建立有机式的动态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要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更要关注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行政要关注和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2]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与统一的。自1968年弗雷德里克森在其《走向新公共行政》一文首次将“社会正义”的价值引入公共行政以来,公共管理学或新公共管理运动理论界已经共识:公共管理者既要信奉并着力于实现良好的管理价值,更要信奉和着力于社会正义的价值。政府改革或政府重塑的实践,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其共同点都从单纯的强调效率和经济,转移到强调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用“翻天覆地”来概括,这说明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充分有效,基本实现了社会公正、公平,但充分有效并非完美、完善,公正、公平并非完全正义。针对新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行政体制)脱胎于战争年代、借鉴于前苏联集权模式、扬弃于中国文化传统的特征,在广泛汲取他国行政体制的精华,尊重当时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客观实际的同时不断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行政改革)与创新,党和国家为致力于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体制,经过历次行政改革(虽然历次改革所强调重点与焦点各异),确立了“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改革原则,并最终将行政改革总体目标锁定为: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通过改革“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在这一总体目标中如果说“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是行政改革基本目标,那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行政改革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而且是行政改革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因为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公共行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是以追求“公共”为最基本的要义,公共行政最大的特征在于它是以公民为中心,而并非以政府自身为中心。人民是否满意,形式上表现为“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本质上取决于政府治理理念是否符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行政体制的架构设计应当保证各种利益公正而充分地实现,行政改革实际上是改革既存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在现实中的不平衡状态,真正维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义价值的内涵 有关正义问题的探讨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一直得到古今中外思想家们的高度关注,但“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4]从中外西方思想家有关正义论证中,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视角分析,我们可得出这样结论: 首先,正义是一种制度或一种体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则,调整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使得整个社会趋于和谐。“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5]制度需要一定的组织体制为载体实现价值目标。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是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制度信念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精神的寄托和支撑,也就是社会主体对共同价值认同的体现。制度的实现固然需要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制度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信任和认同,这种制度才能确定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才能真正发挥功效。因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能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价值信念,缺乏价值纽带统摄和维系的制度往往如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