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998年中国城市住房供给方式从“单位分配”向“市场流通”的转变引发了住房市场的供求矛盾,住房可支付能力的社会分层问题随之加剧(陶然、徐志刚,2005;刘玉婷等,2007)。在房价持续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城市中的大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难以通过购买商品房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政策正是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提出的(王诚庆,2003)。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一个“交集”,经济适用房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备受争议(赖华东、蔡靖放,2007;林卡、高红,2007)。当前学术界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评析多数以定性分析为主,少数定量研究大多是以单个案例或以全国为单位的研究为主,而出于收集资料便利性的考虑,多数案例研究主要针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都市和其他东部沿海城市,而对中西部地区城市的研究较少(黄征学,2004;龙奋杰、董黎明,2005;牛毅,2007)。显然,以国家为单位的研究不能解释不同地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推行效果的差异性,相关政策建议落实到地区层面也缺乏可操作性。经济适用房政策自推行近十年来,各地区迥异的推行效果为我们提供了理想的评价“标杆”,通过对不同省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运行状况的对比,势必可以得到更具建设性的结论。 二、经济适用房政策受益群体的特征 职业和受教育程度是构建社会地位等级的主要分类标准,因为它们与每个人的经济地位、生活方式、居住状况息息相关,它们可以评定个体在社会地位的金字塔等级中所处的位置(Glass,1954)。随着经济适用房政策受益人群的不断增加,经济适用房住户的职业类型和教育水平也开始明显分化。 1.住户以一线产业工人初中、高中文化水平的居民为主 从住户所从事的职业类型来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其相关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比重在两次普查期间保持最高,但其增长幅度明显下降,而专业技术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比重增加最为明显(表1)。这与近年来经济适用房房价上升较快、单套经济适用房房价已经超出多数一线产业工人的住房可支付水平、而专业技术人员整体住房支付能力相对较高密切相关。从住户的受教育水平来看,两次普查期间,经济适用房住户的整体受教育水平虽然有所上升,但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和高中文化水平的住户一直占绝对“优势”(表1)。从整体来看,住户的受教育程度越高,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数就越少。由此可见,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受教育水平,增强他们创收的能力,有利于他们通过市场购买住房,从而有效缓解经济适用房房源紧张的局面。
注:(1)括号内为各种职业或不同受教育程度的购买者占同种住房类型的百分比。(2)由于2000年住房数据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长表数据,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10%抽样比例的调查数据,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将2005年相关数据各乘以10。 2.住户职业特征与受教育程度的区域差异明显 从经济适用房住户职业特征的省际差异来看,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其相关行业的人员在多数省份经济适用房的住户中占绝对比重,但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东北三省经济适用房住户中从事与农业相关职业的比重最高(见图1)。此外,浙江省和上海市经济适用房住户中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比重超过了20%,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和河南省的经济适用房住户中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重超过了10%,这一比值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东北三省经济适用房户主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则不到10%。显然,不同地区经济适用房户主的职业差异与当地产业结构、房价高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从事各种类型职业住户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
数据来源:各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 图1 2000年中国各省经济适用房住户职业类型 从经济适用房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来看,户主受教育水平为初中文化的在所有省份中的比重均为最高(见图2)。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东北三省和上海市的经济适用房户主为初中文化的比重均超过了40%。有意思的是,西部省份经济适用房户主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重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云南省、贵州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一比例超过了40%,这与这些省份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不同受教育水平的从业人员工资差异不明显有关。 3.东部地区经济适用房政策受益群体特征变动显著 1998年房改以来,东部地区居民住房问题相比中西部地区表现得更为严重。为了缓解房价上升的压力、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近年来东部各省市均加大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力度。1999-2006年间,东部地区经济适用房总销售额占全国经济适用房总销售额的比重为40.05%,同期,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重分别为33.14%和26.81%。然而,从图3中我们可以发现,东部地区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在各城市间的差异同样明显,且突出表现为房价越高的城市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越大,即推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仍旧是房价较高城市中政府缓和住房问题的手段之一。然而,东部地区各城市中家庭住房来源为经济适用房的比重明显偏低,绝大多数城市现有经济适用房数量占住房数量的比重均低于3%(见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