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现行税制改革综述 当今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划时代的税制改革。此次税制改革始于2004年,其主要宗旨是统一税制,兼顾环保节能等税收调节作用,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具体改革内容如下:2003年,完善出口退税制度;2004年,启动资源税改革和消费税增值税试点;2006年,废止农业税条例,新设烟叶税;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调整消费税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7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9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经过上述改革,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更加简洁而公平。截至2009年1月1日止,现行税收体系中共有21个税收实体法①,按照性质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六大类(参见下表):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 税类 税种名称 商品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产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城市房地产税 二、中国现行税收制度问题分析 中国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进展,但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远未完成,税收中尚存在着诸多不足,几个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在税收立法、征收项目、征收范围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所得税普遍缺乏可操作性 2008年,中国正式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资在各地享受的税收超国民待遇,减弱了地方政府的引资偏好,淡化了对各地的引资数量考核指标,有力地促进了各地由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引资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资的转变,形成了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代表着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企业经营国际化的趋势,在体现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优化利用外资格局方面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辅助与保障。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着诸多疏漏和空白,完全缺乏配套制度,对相关原则与概念缺乏具体细化,对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缺乏操作细则的解释,有待于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及时补充和明确具体政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并体现立法精神。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存在着许多的疏漏。具体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而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很明显,与旧法相比,新法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条件,以便于税收政策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变化相互适应,便于企业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对于资产价值认定作相应的调整。但取消了2000元最低标准限制之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用何种标准来界定固定资产?如果用“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为标准,这一标准难免陷入宽泛,不仅不方便企业的生产经营,反而使得固定资产的界定更加模糊,有失公允。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立法的进步,但是,作为一部新法,在很多项目的界定上仍然缺乏足够的、具体的、明确的、清晰的规定而缺少具体操作性和可应用性。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应税所得设计为十一项,用正列举的方法来确定征税范围,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以个人而不是家庭为单位进行工资、薪金所得必要费用扣除,不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仍然过低,导致个人所得税至少65%来自于工薪阶层,使得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人,侵蚀了工薪阶层的福利水平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本应成为贫富调节器的个人所得税反而成为拉大贫富差距的反调节器,对解决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问题贡献较小。 (三)商品课税改革尚待推进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根据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三个税种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