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绩效 (一)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 1949年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大部分土地归地主所有,而土地使用则实行租佃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但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国开始并逐步完成了对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其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方法是在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的基础上,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耕畜,征收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其他公地。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通过土改运动,实现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其产权归属是农民个体。通过土改,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由于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客观上具有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为避免重新出现两极分化,从1952年起,全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四年左右的时间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逐渐替代了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过程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组织农民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实行以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劳动互助。在这一阶段,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私有,对土地不实行统一经营,土地产权关系并未改变。第二阶段,将几个互助组联合起来,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收入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土地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从而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做好了准备。第三阶段,从1955年夏季以后,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个人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无偿转归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土地统一经营、按劳分配,这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了农村土地私有制。通过农业合作化,有步骤地取缔土地农民个体所有制,在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对农村经济作出了较大贡献。1957年全国农业总产值达到604亿元,完成原定计划的101%,比1952年增长25%,平均每年增长4.5%,粮食产量达到19505万吨,比1952年增长19%,平均每年增长3.7%,农业合作化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也较快,每一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7%。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宣布了土地私有制的终结和劳动群众集体农地所有制的最终确立。1962年,为巩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稳定农业生产,中央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将原先的公社所有,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成为土地等资产的主要所有者,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队拥有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至此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确定了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这种产权制度明显不利于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土地集体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利益和责任难以明确界定,土地使用者之间劳动分工也存在着不合理性。更严重的是收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不断滋生,不仅束缚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影响着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农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农业生产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每一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从1957年的806.8元下降到1978年的508.2元,下降了37%。农民收入水平低下,1978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分配到的年收入在50元以下。全国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有些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 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变革。它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及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创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的土地关系。集体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按照一定的条件交给农户家庭经营,以合同形式明确农户的生产指标、上缴任务和集体提留,农户以户为单位进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迅速摆脱了长期徘徊的局面,实现了巨大的经济增长。以土地产出效率为例,粮食每公顷产量由1978年的2527公斤增加到1997年的4377公斤,年均递增2.9%;棉花由445公斤增加到1025公斤,年均递增4.5%,其他经济作物增长速度更快。1978-1984年间,家庭承包制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2.2%-46.9%。 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虽然有所波折,但基本上是符合产权制度变革方向的,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更是一个变革的基本趋势。应该说,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初步跳出了土地所有权即代表所有土地产权的窠臼,农民开始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以及由此引起的部分收益权。比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三次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前两次均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因制度本身与市场机制的适应程度不同,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效益、成本比例不同而结果迥异;第三次最先引发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最后由于高效率而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被国家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可见,如果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符合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合理预期,就不具有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土地资源就难以得到最优化的配置,整个社会的效益也必然不能实现最大化的目标。只有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制定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开发土地资源的巨大生产潜力,实现制度绩效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