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亮点。 1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1.1 中国行政问责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问责”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中国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戴上了“紧箍咒”,同时也推动了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伴随着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官员问责”,为推进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具体办法和规定。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继长沙之后,不少省区积极跟进。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16条条文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2007年11月,吉林省公布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没触犯法律或者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以及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了但不够处分标准的44种行政行为进行问责。2008年元月,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截至目前,云南、重庆、海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已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先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江苏苏中地区的扬州、南通、泰州三市也于2007年3月、12月、2008年7月先后出台了《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同时,对于行政问责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 1.2 中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呈现的特点 2003年以来,中国行政问责制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问责的方式、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1.2.1 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 过去,发生事故或案件后,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追究到什么程度,随意性较大。追究“直接责任”为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追究一把手领导责任的就更少。2004年4月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官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此后,成都、深圳、重庆等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标志着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1.2.2 问责主体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 过去,行政问责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问责的主体一般为政府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人们称之为“同体问责”。近几年来,在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实践的基础上,各地开始就行政问责主体进行规范,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拓展问责主体。例如,江苏泰州颁布的《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也都可以提起问责。这表明行政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已上升到制度层面,同体问责逐渐向异体问责拓展。 1.2.3 问责对象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转变 长期以来,中国只注重对在公务活动中有过错并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官员实施惩处,而对“庸官”往往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致使他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2004年,浙江实施《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庸官问责制”。《办法》规定全省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的都将被问责。《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将行政人员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言行不文明,服务质量差等监管“盲区”全部纳入继浙江“治庸”之后,其它一些地方也纷纷掀起“治庸风暴”,除了“出问题”的官员继续受到追究外,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将被问责。 1.2.4 问责范围从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向各领域各部门推进 从2003年以前的案例来看,对政府官员问责一般都是因为重大责任事故。但是,近年来行政问责的范围不断拓宽,除了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外,公共服务领域、公共决策领域、行政执法领域的诸多事件都被划定在可问责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外,党群组织、公检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也被纳入问责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