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物流企业面对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应正确把握政府的政策导向,即时调整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合法纳税,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税后利润,发展企业。 一、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对照分析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亏损弥补)×适用税率-减免税 由以上公式可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主要有:企业成本、费用、亏损弥补、适用税率与享有的减免税权利,新税法对于以上五因素都有相应的调整与变动。 (一)成本 1.存货成本。库存管理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新所得税法对存货有了明确的定义,税法中规定的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出货时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新法规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旧法的成本计算方法较多,还可选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新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存货发出成本先进先出法是以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发出存货时,按库存中最先购入批次的存货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其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接近当前的物价趋势;但计入产品成本的存货价值往往背离当前的实际水平。 存货发出成本后进先出法是以后来购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发出存货时,按库存中最后购入批次的存货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其结果与先进先出法相反。它使计入产品成本的存货价值接近当前的物价趋势;但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往往背离目前的实际水平。 存货发出成本移动平均法是在每一次购入与同类存货平均单价不同的存货时,都重新计算目前同类库存的平均单价,并以这个经常变动的平均单价为发出部分存货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它使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和计入产品成本的存货价值以一段时间内的库存平均价值水平有接近趋势。 由图1所知,在采购价格上升期内使用后进先出法,则利润为:四边形
;使用移动平均法,利润为:四边形
使用先进先出法,利润为:四边形
。在采购价格上升期内,后进先出法体现的利润最小,移动平均法次之,先进先出法体现利润最大。
新税法取消了后出先出法,因此用其它方法计算的存货出货价值,相对后进先出法,其体现的利润要相对提前。 由图2可知,在采购价格下降期间,后进先出法体现的企业利润最大,移动平均法次之,先进先出法体现的利润最小。 新税法取消了存货计算方法中的后进先出法,在采购价格下降期间,用其它方法计算的存货出货成本,相对后进先出法,体现利润会相对滞后。 2.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构成企业重要的成本项目,也是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项目之一。新税法对企业足额提取折旧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一般计算方法是直线法,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是: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额计算公式是: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以某公司资产折旧为例,其中一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预计残值为5%,使用年限为10年,分别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法来计算各期折旧额(见表1)。 由图3可知,使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较一般折旧方法直线法,其成本支出会相对前移,利润体现会相对滞后。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而旧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的。 (二)费用支出 1.工资支出。新税法改变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按照旧税法,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而新税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