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38(2009)01-0004-06 改革开放30年来,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探索,是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针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些问题来展开、深化的。30年来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正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认识不断深化的思想展现,是对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化的成果体现。 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形成、发展及其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面对濒于崩溃的经济和混乱不堪的社会状况,邓小平以及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毛泽东晚年所犯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了要重视民主建设的问题。 1.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痛定思痛,如何防止“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就成为党、国家和全体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邓小平坚定地指出,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文化大革命”这类历史悲剧的重演,必须“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因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至为关键,因为它“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从改革制度着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对于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邓小平科学地对待我们党所犯的“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并迅速而正确地总结其教训的结果。 2.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在清醒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不同民族和国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历史起点。邓小平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基础及其独特的性质,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对此,邓小平在谈及如何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极其深刻地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正因为如此,他强调,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要充分意识到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持之以恒地推进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在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每一步成就,都伴随着对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巨大要求。首先,邓小平强调了要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其次,针对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之后出现的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的问题,提出要从快从严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思想。再次,针对执政党的地位,党风不正和一些人把党与法对立起来的情况,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这充分说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伴随着解决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现实意义。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邓小平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和理论,但其民主法制思想是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基础,并初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基础。从总体上看,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主要贡献是: 1.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地位。邓小平在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概括为要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也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在本质上要求发展民主,但是民主必须要依靠法制来实现。邓小平在阐述民主的重要性时,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高度给民主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明确而科学的定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992年南方谈话中,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愚昧也不是社会主义,没有高度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备的法制也不是社会主义。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著名的“两手抓”方针,将法制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 2.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原则。邓小平在多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强调,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他认为,四项基本原则决定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性质、方针和方向,绝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四项基本原则,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是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中国,若没有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简直不可想象。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我国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二是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相互结合,互相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一项具有内在和外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必须相互结合,才能相得益彰。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三是法制建设要从中国国情的具体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道路,不能照抄照搬别的国家的经验和模式。他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的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四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即著名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高度浓缩。有法可依.就是要有完备的立法,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有法必依,就是要讲求实效,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求执法与司法的公正、公平,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重要保障。同时提出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