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率先在政府间关系方面做出了一次又一次的重大改革。1978-1983年在改革开放探索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分灶吃饭”为特征,打破原来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1984-1991年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包干为特征、放权让利为主线,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其他方面的改革提供了条件。1992-2000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期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规范为特征、宏观调控为基调,基本上奠定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2001-2008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分灶吃饭”:打破体制僵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从此,新中国的发展出现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它标志着我国从此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了当时的经济形势和党的对策,决定将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980年2月,经过充分酝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也称为“分灶吃饭”)财政管理体制终于浮出水面。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划分收入”。把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将中央企业收入、关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由地方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20%归地方。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二是划分支出,隶属中央的企事业单位属于中央财政支出范围,属于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属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三是“分级包干”。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确定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基数确定以后,地方的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弥补,如有多余,上缴中央,如有不足,则用调剂收入弥补。如果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仍不足弥补地方支出的,则由中央财政按差额给予定额补助。四是一定“五年不变”。地方的上缴比例、调剂收入分成比例和定额补助数核定以后,原则上五年不变。 这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变动最大的地方,是将原来全国“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由过去的“条条”为主改为以“块块”为主。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了可以多支,少收了要少支,自求收支平衡。这样的改革给了地方不小的财政自主权,使地方在五年内统筹规划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传统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的改革。这次改革最值得肯定的方面,是打破了原来僵化的体制。经过这次改革,国家财政体制中原来存在的财权集中过多,分配上统收统支,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等旧的格局已逐步打破,一个比较合理的、分层次的国家财力分配结构,一个有利于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开始形成。 财政包干制:给地方财政放权 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明确了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了从1981年到20世纪末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宏伟纲领。大会提出逐步建立一个稳固和平衡的财政,争取实现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指明了方向,指引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以更快的步伐,更全面、更深入地进行。 (一)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为了落实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并鉴于1980年起实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原定五年已经到期,特别是实行两步利改税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形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二是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由中央财政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三是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上解、分成、补助。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还不足以相抵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