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建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社会问题。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一问题早已被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付诸实践。学习和借鉴这些发达国家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模式,无疑能给我国推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模式 英国在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问题上,政府行使的是类似于计划管理的行政模式。英国的经验表明,政府需要直接介入居民住房问题,并作为公共住房的供应商。它保障的目标面向低收入阶层,值得借鉴。英国的住房政策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市场交易政策和面向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政策。 (一)积极倡导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这种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844年,一个名为罗奇代尔的住房合作社在英国建立。这个全新机构由数个合作成员组成,他们共同负责房屋建设中的一切,包括开发资金的筹集、房屋的建设与维护等。合作社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出资持有整个合作社财产的一部分(通常这种份额以股份或者会员证的形式存在),同时还要签署一份入住协议(这份协议保证了会员们唯一合法的居住权利)。到了1861年,罗奇代尔在英国建造了36套合作社住宅。合作建房,解决了大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大力建设公共住房 英国的公共住房,又称社会住房,是由地方政府和非营利机构——住房协会共同拥有和管理的,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英国1919年《住宅法》出台后,国家干预住宅市场,由政府出资建造公房,然后低租金租给市民居住。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住房严重短缺,政府采取了以集中建设公房为重点,大力促进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应的政策[3]。1946-1979年间,工党执政与保守党执政时期,政府建房占建房总量比重分别为49%和45.3%。最高的1946-1951年间,主要城市政府建房量达建房总量的78%[4]。政府建房极大地促进了住房供应,对于解决当时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较低问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英国共有公共住房已有520万套,其中地方政府拥有三分之二,住房协会拥有三分之一。 (三)高度重视住房补贴 对英国而言,只要其收入低于政府设定的标准,都可申请住房补贴。从英国住宅的补助手段看,可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政府将补助提供给住宅消费者,即通过财政拨款、税收减免等方式对居民卖方、建房、租房给予资助,主要分为两种,自有住宅补助和房租补助。间接补助是政府将补助提供给住宅供给者。主要分为两种:第一,发展商的建屋补助。主要通过税收减免,提供开发低息贷款以及财政拨款等方式;第二,社会出租补助。承租户承租社会出租住宅时只需按政府所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之差额由政府直接补助给出租者。 二、美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模式 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美国住房政策的重点就是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据统计,2004年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在与住房相关的规划项目上的支出是450亿美元。在过去35年中美国政府的这类支出大约是1万亿美元,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法制化 美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之一就在于其各项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除了少数富人家庭外,很少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按房价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二是提供较低租金公房。1929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后的美国为复苏经济,联邦政府开始介入住房问题,制定了住房建设和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一系列政策。1937年,在首个住房法案计划中,政府资助地方政府建立公共住房,居住者只需向地方公共住房管理机构支付较低的房租;1965年修订的《住宅法》规定,低收入家庭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只支付户收入25%的租金,超过部分由政府付给出租房主;1968年修订的《住宅法》又补充规定,对退休老人的房租也实行超过25%的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办法。三是提供低利息贷款建房。《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四是提供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的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此项补贴。五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被认为是“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