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快速发展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工具的使用获得了巨大进步。总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已有相当规模。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逐步增大。2004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的规模达到了6028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2倍。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2605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423亿元。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比例逐步提高,1993-200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4.3%提高到29.3%,分地区,中央对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上升幅度较大,分别从18.5%、12.1%提高到44.1%、49.7%。 其次,转移支付形式日趋多样化。目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已经多样化,主要形式有:(1)体制补助(或上解)。这是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前的分级包干体制中保留下来的,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转移支付,目的是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2)专项补助。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3)结算补助(或上解)。这是在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时,由于在该财政年度中,企业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影响,需要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4)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全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是属于一种一般性补助,主要补充各地财力的不足。(5)公式化补助。从2002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中央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中央通过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进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用公式进行计算确定。 第三,省对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形成。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对省级的均等化转移支付,2000年为85.46亿元,再加上专项补助、体制返还等形式的转移支付,共达到4668.2亿元。二是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从1994年到1997年4年中,全国地方政府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85亿元。 第四,转移支付效用得以充分发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主要面向财力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地区,2004年全部转移支付中,中西部占86%,东部占14%,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中,中西部占91%,专项转移支付中西部占82%。中西部地区GDP占全国47.5%,含税收返还等在内的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1.3%,实施转移支付后,提高到48.5%。实施财力性转移支付后,中西部地区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水平大为提高。如果以东部为100%,财力性转移支付前,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财力相当于东部的32.2%和35.5%;实施转移支付后,分别上升到41.9%和48.3%[1]。 二、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存不足之处 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尤其是1995年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以来,我国在积极探索和深入推进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进展,形成了与我国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基本适应的具有中国特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与国外规范、稳定、科学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比差距更大。 首先是事权划分不够明确,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够清晰。西方各国都对各级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划分“财权”最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划分“事权”,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对政府“事权”及支出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存在重叠、模糊和缺漏之处:一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而实际上仍由中央财政负担,如高等教育支出等;二是事权、财权相互交叉,既有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支出的现象,又有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部分支出项目的现象,如中央所属部委和省级职能部门对基础设施工程共同出资建设等;三是中央政府的委托性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事务的执行没有规范、统一的可行方案,对这类事务,谁都应该去负责、去做,却是谁也没有好好做,如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等。 其次是财政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西方国家政府间转移支付种类,一般只有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两类。我国由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中央在出台新的重大政策时,特别是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政策时,为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往往会对财力相对困难的省市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造成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种类众多的现象。如为照顾民族地区发展出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为农村税费改革出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为国家出台的增资政策而实行的调资转移支付补助等。众多转移支付补助的存在,造成年终中央与地方结算时,手续繁杂,不利于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