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二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三是确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从总的情况看分税制改革是成功的,不仅将国际通行的财政分权在规范化和透明化方面向前推进了一步,而且对市场经济下有效处理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效应。从宏观的角度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重要基础,二是为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基本条件。 (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实践证明,分税制之前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市场经济新体制所要求的财政体制配套”(贾康,2005)。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体制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制度效率。财政包干体制采取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稳定性,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变动因素的干扰,在频繁的制度变迁和“契约修订”中加大了制度成本和效率损失。具体来看,在经济增长条件下,“定额分成”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出现实质性的累退,为保持应有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政府必须时常与各地方政府对分成额度进行讨价还价,既有失中央政府的权威又加大了制度成本,还有可能损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组织税收的积极性。“比例分成”所确定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稳定,与“定额分成”相比,中央地方的交易成本有所降低,但也弱化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激励,提高了中央对地方征税的监督成本。可见,财政包干体制的制度成本较高、制度效率缺失,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由于财政包干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非适应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便成为一系列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建立怎样的财政管理体制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答案是必须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相一致,必须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的国情。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确立了分税制改革方向,并于1993年迅速进行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启动。分税制改革一方面调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方式,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按照税种统一界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样的制度安排降低了制度交易成本和中央政府的监督成本,并形成中央、地方征税的双重激励,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发展经济的努力,提高了整体制度效率。另一方面,它有效地淡化过去一直实行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条块分割”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不再把税款只交给作为自己行政主管的特定一级政府(再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成),而是分别地把不同的税交给不同的各级政府,从而有助于消除政府对“自己的企业”的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促使各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地展开公平竞争。可见,分税制弥补了财政包干体制的缺点,理顺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同时,分税制改革使得国家税收快速增长、国家财力迅速充实,为其他领域的改革提供物质支持,支付改革成本,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坚实后盾。由此,分税制改革在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锋,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里程碑性意义。 (二)为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基本条件 城乡、地区差距较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鲜明特点,而缩小差距的重要保障是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去十余年,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在缓解地区财力不均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大政方针下,转移支付制度更肩负着重要使命。如果没有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民生问题的解决均将成为空谈。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随着分税制改革而建立的,因此,分税制改革为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基本条件。 首先,分税制改革有效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中央财力得到有效提高的基础上,扩展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空间,尤其是对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其次,随着分税制改革启动,我国于1995年建立了针对地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其宗旨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使财政困难的地区得到更多的转移支付资金。虽然这一宗旨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被充分体现,但其仍不失为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性条件。再次,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量增长机制,要求中央将因这项改革而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随着所得税收入的不断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会越来越大,对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保证。最后,专项转移支付的不断完善也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健全提供了条件,例如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的一系列的专项转移支付,包括“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村村通工程”专项资金、“送书下乡工程”专项资金等等。 二、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不足之处 我国改革不能脱离“渐进式”的基本路径,分税制改革当然也不会例外,改革后在新体制中仍能够找到大量旧体制的印迹,包括一些不合理的成分和一些稍作变通的方法。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仍然处于在基本框架下的不断完善中,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较大差距。 (一)事权、财权划分不清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使事权划分与支出范围相一致并和财力相适应,这是建立完善、规范、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事权与财权不清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划分收入上。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使得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财责、财力缺乏科学的依据,这样更加大了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的程度,从根本上说,也就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