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党在吸取民主政治建设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从根本上讲,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邓小平在党内的“三起三落”的坎坷经历,使他对缺乏民主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有着切实的感受:“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30年来,本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理念,我们党始终不渝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基本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三项制度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其次,根据实践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运行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十四大提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机制。十五大提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十六大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十七大更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从十三大到十七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七大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指明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内容以及当前的工作重点。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大特征。法治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要求政府、政党、公民和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加重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社会主义必须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的各政党,当然也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概念开始在中央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出现。1996年初,江泽民在题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更系统的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2年,胡锦涛强调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相应地,我国的立法理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追求民主,约束公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贯穿整个立法过程始终的指导思想。30年来,为了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2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2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立法具有了崭新的特点:一是多了人权理念,例如《劳动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都在加大。二是多了对权力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划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监督法》将人大对权力的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民生问题逐渐成为立法的重心,《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等社会领域的立法,越来越得到更多关注。四是“质量”日益成为立法的核心标准,《劳动合同法》经过“四审”、《物权法》经过“八审”才通过。五是公民参与立法日益得到重视,立法民主化步伐不断加快。一些地方人大主动委托专家、律师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采取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集民智。这对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产生了积极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领导集体都强调尊重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法治原则也已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这表明法治理念已经为包括党的最高领导层在内的中国社会所接受。 三、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 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公共权力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对于权力,共产党人并不忌讳。从成为执政党开始,我们就强调党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也讲监督,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对话中,认为“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是跳出周期率的新路。在理念层面上,我们认识到权力监督的重要性,但没有切实落实到制度上。对于权力制约,过去比较忌讳,不敢讲,怕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拉上关系。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给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