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JS-B046(2008)02-0033-04 民间金融已成为我国在经济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出现了一个较快的发展势头,规模已经相当可观,已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警觉与重视。民间金融一方面具有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完善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具有干扰信贷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助长金融犯罪等消极效应。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必要对规范民间金融的监管作深入探讨。 一、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在1997年之前相对较小。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的规模异常庞大,而且发展的规模明显呈逐年加速增加的趋势。根据有关机构调查,2003年,我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估计在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1]2004年,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大约是9000亿元人民币,民间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四成,相当于中国GDP的6.5%;[2]2005年,我国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总量约为2.9万亿元左右。[3]另据相关部门问卷调查分析,2007年,江西省农村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户数3870户,融资金额达25亿元,平均每户企业融资64万元,农产融资金额达67亿元,户均9万元。[4]不难看出,不管是全国的规模还是一个省的规模,都可能会对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不可忽视的影响。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模式:一是以间接金融活动为主的“浙闽模式”。这些地区市场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所占比重较高,对资金的需求大,闲置资金的存量也大;同时金融机构以国有银行为主,民营经济的正常融资渠道狭窄导致民间金融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当地大量兴起。这种模式的民间金融以提供短期信贷为主,主要服务于民营经济。农村标会是“浙闽模式”的典型代表,民间标会融资的高利息背后蕴涵着巨大的风险。二是以企业融资为主的“北方模式”。[5]这种模式表现为民营企业直接向社会非公开集资,集资方式包括股权式、债权式、信托式、存款式等。在东北一些城市,企业协会内部设有互助金融组织,大企业凭借自己的优势从银行获得贷款,再将款项转贷给协会内的其他小企业,赚取2%至5%的利差。民营企业创建时期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股份属于非正规股权融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募股,在没有外部监管约束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三是五色土经营模式。通过牵线搭桥促成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按法律程序将不动产抵押引入民间借贷,充分化解民间借贷风险,这种操作方式就是业内所称的“五色土式抵押贷款”。五色土将业务定位在民间金融的典型形式民间借贷两端的服务上,使民间金融首次由合法专业的机构、以明面的形式规范操作,在程序、合约、利率等方面完全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对于此前其他模式的民间金融,具有创新性,使民间借贷服务业真正发展成为一种产业。[6]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中大量存在的违法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导致金融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正规金融组织供给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错位,由此出现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和隐蔽性为特征的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白。但若不受国家宏观控制的民间金融组织规模过大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引起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首先,民间金融资源的融投资渠道处于隐蔽状态,无法保证其运作的可持续性和合法性。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很难避免其不为非法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将受到威胁。其次,民间金融不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主要是其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以及利率的确定不受国家法律法规约束,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是一种无序的竞争,导致金融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同时国家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所进行的宏观调控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再次,民间金融的超常发展,一部分民间资金通过不法手段流到境外,影响了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走私、骗税、逃汇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外汇来源和“地下通道”,造成资金外流,影响外汇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规范监管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政策建议 (一)消除对民间金融的种种歧视,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2005年5月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7]这一条被外界普遍认为是给民间金融“正名”的信号,预示着民间金融合法时代的到来,对消除公众对民间金融的偏见十分有益。建议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 金融体系通常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变革,以满足发展的社会经济需要。而这种金融体系一方面有现代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也有这些市场之外的民间信贷活动。在两种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下,资金在相互竞争中流动,正规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的民间金融体系之间,无论重要性或规模均会互为消长。随着正规金融体系的健全发展,非正规的民间金融的规模与重要性也会弱化。建议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为企业和个人自主参与的各种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针对我国民间金融的优势和弊端,应该加以引导管理,改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立局面,共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