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懈的奋斗目标;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则是当前和今后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中央一直告诫全党: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时时处处接受人民与法律的监督。古今中外的历史与现实也反复验证着一个基本道理:权力过大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怎样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本文拟做一初步探讨。 一、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近现代世界政治发展的普遍现象。但政党政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中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其中一个主要的区别在于如何界定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在一些以代议制政府取代封建专制的国家中,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主次分明,广大选民们对由什么政党或派别在一定时期内去管理国家事务有选择权。同时,法律也不规定和保障任何党派的主政地位,只强调一切党派与人员,无论执政或在野,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这类国家中,国家的领导权力,特别是最高行政权力,要同时受到三个方面的制约与监督。一是民意机构与在野党派;二是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三是社会舆论界。形成这种制约监督机制的历史进程是曲折而漫长的。社会各方面共识的形成基于这样一种根本性的考虑,即在多党并存的情况下,各政党的利益包括执政党所代表的利益,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相一致的。为了防止大权在握的个人或既得利益集团背离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应当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设置缜密的制约监督机制。 在一些由革命政党领导的,通过武装斗争道路夺取政权的国家,由于执政党无可争议的领导地位和人民群众拥护的广泛性,政权与政党趋于合一。政党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不仅表现为直接决定各项重大政策,制定法律法规,而且表现为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政党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政党的得失与国家的得失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于社会各方面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执政党手中,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也主要靠在党内制定纪律规范和设置机构,实行自我监督。 在我国应当怎样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研究这一问题首先应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与现实。正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不能模仿照搬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一样,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也只能依据国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前提下,做出现实的选择。在我国,想建立多党制,搞轮流执政、朝野监督,既缺乏历史的基础,也缺乏民众的基础,并不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正确选择。因为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我国各行各业的优秀分子大部分集中于共产党内,党的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相吻合的。组建几个新党派,并想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中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权力制衡;但权力制衡的形式,却并非三权分立一种。对于世界各国在政治体制及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方式与经验,我们可以学习与借鉴,但却不宜移植与照搬。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一方面与我国的政体区别太大,难以相容;另一方面与我国的历史与国情也不相吻合,是不能选择的。所以说在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根本上取决于执政党依据国情,审时度势的体制机制创新。这是党中央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由之路。 一个主政多年、大权在握的执政党,自我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运行,自我设置有力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是十分不易的。但在我国,当前存在着三个有利条件。首先,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深入人心,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目标,使全党同志都在对为什么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怎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执政党应如何在领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适应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提高的新期望,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执政党自身应如何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等根本问题进行客观深入的思考。唯我独尊、不思进取、讳疾忌医、抱残守缺的心态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官僚主义、权钱交易、贪污腐化、潜规则运行等丑恶现象频频发生,再不彻底整肃,最终将导致亡党亡国,这已成为党内外有识之士的共识。再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培育起了国家权力机关、党政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新闻舆论以及人民信访、民间网络等多种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这些,都为进一步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奠定了基础,积累了条件。 二、必须确立宪法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有以宪法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尽管目前还有欠完备),这是组织调整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转的根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更不能踞于其上。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而是人民用来管理国家与社会的。有人认为,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动推进者,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应当体现和保护执政党的利益。同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党可以不受宪法与法律的约束。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在以国家和人民的主人自居。经过八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党的执政方式也正在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过渡。国内外的经验与教训充分证明,一个执政党如果不能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有失去执政基础的危险。1989年,前苏联曾搞过一次民意调查,主题是“苏共代表谁的利益”,其结果为:认为代表人民利益的为7%,认为代表工人利益的为4%,认为代表党员利益的为11%,认为代表党政领导干部利益的为70%以上。这一结果发人深省。一个标榜代表全民的党,在民众心目中变成了代表自身领导干部的既得利益集团,那么这个党与政权的解体和退出历史舞台也只是时间问题了。苏东剧变和历史上诸多朝代的兴衰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假如一种革命,铲除了旧的不平等而又建立起新的不平等,打倒了旧的特权而又形成了新的特权,消灭了旧的腐败而又产生了新的腐败,那么这种革命不过是完成了一次历史的循环,不久原来的革命者便会沦为新的革命对象。所以,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应当始终明确,对党的忠诚首先体现为对人民的忠诚,对党负责首先要对人民负责。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为人民打天下,并不是为了自己坐天下,而且要把国家权力真正交给人民,建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制度、新秩序。这一点,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