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长期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经济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并未涉及农村。随着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这种以城乡属性对社会保障进行分类是不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是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尤其是现阶段,在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80%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不可能有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因此,全面审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种迫切需要,对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医疗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时下面临的问题更加凸现,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从马克思“产品扣除”理论这一角度,对我国农村医疗体制改革问题进行探讨。 一、“产品扣除”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的思想渊源 从思想渊源的角度来看,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理念来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之学说,其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直接继承。早在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就拉萨尔将“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论断,提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要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1)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极为显著地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2)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3)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马克思将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故不但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还要设立“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这些基金设立之出发点,仍是保证社会稳定之必需。而且,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一般说来劳动者的社会劳动,一方面为自己的养老、疾病和各种福利性质的享受创造后备金的价值,一方面也为他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社会生活基金,从而作为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条件,实现人的社会化。从某种意义看,社会保障是人自身“再生产”的必备条件,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产品扣除”的表述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再生产的重要思想,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源泉之一。 二、我国农村医疗体制的发展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后,非常重视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建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提升了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尤其在农村形成了三级(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极大地改善了卫生状况,在防治和控制疾病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又以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作法最为突出。 所谓合作医疗制度就是在各级政府地支持下,由参加者按照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社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制度。这种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的医药合作社(卫生合作社),起步在农业合作化时,发展于“人民公社化”后,全面兴起在“文化大革命”之中。“文化大革命”后全国绝大多数生产大队也都办起合作医疗。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合作医疗”列入进去。1979年,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部委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对合作医疗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成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合作医疗”(制度)与合作社的“保健站”(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队伍(人员)一起,成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的三件法宝。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全面滑坡的局面。从1985年的调查来看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1989年统计表明,继续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全国仅只有4.8%。到了90年代初期,全国只有上海和苏南的农村的一些地区仍在实行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唯一范例”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其后,我国一直在作手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后出台了多项相关的文件和措施,但这项工作一直进展缓慢。自2003年开始,在我国的64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截至2005年6月底,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达到每个地(市)至少有一个试点县(市);覆盖2.25亿农民,其中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每个月交十几块钱,几十块钱,一旦得了大病,就有了保障。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不过,这一亿多农民毕竟只是农业人口中的一小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未真正恢复和重建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