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实中的土地关系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广东省同样对农村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作出了改革。在除了对经营权进行改革,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以外,主要还有:一是改变了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变有偿,水稻生产实行有偿承包,鱼塘、经济作物地运用市场机制,实行投包经营。这一做法明确了土地所有者(集体)的收益权,重申了集体是所有者,它改变了实行“大包干”以来人们认为土地已分给农民所有的观念,是对土地所有权的重新界定。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弃农经商办厂,而向另一部分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出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自发或者有组织流转和集中,推行土地规模经营。三是在二、三产业较发达的有些地区,实行土地股份制,保留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而将一部分的土地收益权折股量化给社员,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统一安排,由集体企业或个别农民经营,从而形成大面积集中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四是对土地进行建设征用,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全民土地。这几年每年达到几十万亩。全省200多万农民完全失去土地。 这些变革,是广东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过程的必然现象,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过程。不论形式如何,就土地制度调整而言,是土地商品化、资本化过程迈开的重要一步。但也应该看到,如何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合理权益,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看,现实中的土地关系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当前土地制度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土地所有权不完整使农民处于不利谈判地位 土地所有权是历史的,动态的。在不同国家不同制度下,其含义是不一样的。狭义上是指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属,本质上是财产权的范畴。按照罗马法的解析,土地财产权属于支配权的一个概念,表示对土地获得的最广泛和最完全的财产权。就所有权的一般内涵而言,所有者必须有支配权和收益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形式和内容有所调整,但核心内容属于集体(合作社和合作联社)基本不变,而且在所有权各种权益中,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有设定条件的,当需要让渡所有权时,集体则全无处置权,因为国家(政府)垄断了所有权交易。在此之内,集体有经营处置权和收益权。国家土地承包法承认了农民对集体有土地的承包权30年不变,并且可以有偿转让经营权,获取合法收益。 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国家对土地征用有优先权,但大多数本着真正的“公共目的”。在市场国家,土地如果进行商用,主要通过土地所有者与相关人(或单位),买卖方面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交易,政府负责对土地开发的用途、功能、生态、环保、建设标准等方面履行政府职责、义务和监管。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政府是国有土地所有者,也是土地出让市场供应者。同时土地实行分级管理。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扮演仲裁者,同时在土地征用中扮演买者,在出让土地过程扮演卖者,但规则主要由政府制定。 而现阶段的我国,征用权被人为强化,甚至达到绝对地位,一是地方政府滥用征用权,夸大“公共目的”,大规模征地,将农民集体农地变为政府公地,从事炒地皮生意;二是完全垄断土地所有权的购买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征用这一制度安排,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此割断。农民并不参与土地开发中的利益分配,更加未能享受到土地增值中的利益。 (二)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带有计划经济烙印难以适应市场制度 市场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越跃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30年来的改革,实质上正是不断地构建市场制度,使之成为经济领域的普遍规则,而且不断地完善它。应当说,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基本框架已经确立。而由于历史因素和现实政策,以及土地关系的极端重要性等原因,使得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比其它方面的改革要来得迟。现存的土地制度植根于计划经济基础,之后有所改革改良,但仍然带有太多的计划经济烙印,与市场经济制度所要求的仍然有较大距离。首先,土地所有权不是商品范畴,不进入市场,因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没有自由让渡所有权的支配权,并且不能参与价格谈判。其次,土地所有权买卖完全违反平等原则和价值规律,只要入了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不卖也得卖,而且国家强制定价,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受损。 (三)利益分配制度不公导致农民与政府的关系紧张 分配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最终体现形式。利益分配不公主要由两方面因素造成:一是历史上由购销制度带来的,长期以来,国家规定土地种植计划和收购数量、价格、农村集体利益受损害,以后取消了统、派购制度,由此带来分配不公的现象大大减少。二是由所有权流转制度不合理造成的,政府垄断使用权的交易权和定价权,农民被迫低价卖地,收入很低,以商业用地看,粗略估计,上世纪90年代初期,政府征地一亩再出让使用权(50年左右)收入10-30万元(扣除“几通一平”成本),土地使用权买者开发后,亦可获净收入10-30万元甚至更多,而集体只得到几千元至3万元的补偿,完全失地的农民得到1-2万元。到了最近几年,政府通过征地取得的净报酬进一步增加。农村集体肩负着解决本地劳力就业、粮食供应、社会福利、公共积累、村政建设等问题,比较而言其所占分配比例是大大偏低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失去土地的数量正急剧增加,由于此制度造成分配不公的矛盾日益加剧,特别是在征地多的地方,农民存在不满现象。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