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均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中长期目标被提出,随后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这表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工作之一。 从本质上看,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以及导致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公共财政职能缺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变现,这种职能缺位的内在体制原因集中体现在: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承担公共服务提供职能的民众与政府企业间的保障契约被逐步打破,另一方面新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由公共财政制度保障的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没能及时有效地建立,从而造成了社会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过渡性真空,进而造成了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而在我国实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这种过渡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缺失所造成的结果,一是公共服务提供总量的不足,二是公共服务提供的不均等。其中总量不足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以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正逐步得到缓解,但公共服务提供不均等的问题却在我国二元经济的影响下变得十分严峻。因此要彻底解决这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必须加快推进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完善公共财政职能体系,尽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概述 (一)基本概念的梳理与界定。 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前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其中的一些关键性的概念问题并没有得到清晰一致的界定。从而导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研究对象不具体、范围不确定,进而阻碍了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因此,理论界亟须对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均等化等基本概念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 1.基本公共服务概念的探讨。公共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中最为基础性的概念,张馨(2004)、高培勇(2004)、江明融(2006)等认为,公共服务是与公共产品相同的概念。而陈昌盛、蔡跃洲(2007)认为所谓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距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从范围上看,公共服务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而且也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的产品和服务,广义的公共服务还包括制度安排、法律、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刘尚希(2007)则从公共服务消费性质和风险的角度把公共服务定义为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促进居民基本消费的平等化,通过分担居民消费风险而进行的一系列公共行为。可以发现公共服务的界定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大部分学者对于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都是基于经济学中非排他、非竞争的公共产品概念引申而来,其差别仅在于公共服务概念范围的大小不同,其核心是物化的产品或服务;二是从行动方式的角度来界定,其核心是旨在满足均等化的政府行为。 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是在我国特殊国情背景下,由于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而对公共服务按照重要性、基础性的原则进行的范围限定。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看,基本公共服务应该包括教育、文化、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等领域。但具体判定的原则,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看法。何成军(2002)认为,根据过渡期一般性转移支付所采用的标准财政支出模型,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当广泛,它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卫生事业标准支出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等八项支出。孟春等(2004)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维持本国经济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须保证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如基本的公共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及基础设施等。朱玲(2004)则主张基本公共服务应包括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等领域。唐钧(2006)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应该尽可能地使全国人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或者说,政府应该尽可能地满足全国人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物质需求。并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具体化为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资产形成权等六项公民权利。常修泽(2007)认为,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提供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基础性服务”以及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 笔者认为分析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应当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基本”,即所探讨的公共服务提供是保障民众最为基本的公共服务需求,体现在最为根本的生存、发展等方面,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所决定;二是“公共”,即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要体现出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实现充足供给的产品和服务,这一点对于界清政府的责任范围至关重要;三是明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政府的财政能力,而“基本”的内涵则应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和政府能力的变化而调整;四是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当前普及和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是缓解那些潜在及现实的社会问题,如公共卫生服务不足、社会保障在部分人群的缺失等问题。基于以上四点,笔者认为政府应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包括对失业和贫困人员的保障与救济、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基础教育,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提供免费的公共医疗服务,以及满足民众对基本公共文化的需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