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用事业,是指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的行业。公用事业通常都是自然垄断性比较显著的基础设施行业,同时又是具有明显公益性的行业。传统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用事业都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英国等发达国家以民营化为导向对公用事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并形成了波及全球的改革浪潮。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和成效表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不仅有助于降低政府成本,而且能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这些国家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一、公用事业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公用事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公用事业对网络的依赖性决定了其自然垄断的特点:一方面,网络是公用事业固定成本的主要部分,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公用事业生产的主要环节高度垂直相关,主要产品结合紧密,又具有明显的范围经济性。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具有弱增性,即由一家企业生产全部产品或多种产品比由多家企业生产,成本更低。 2.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公用事业产品与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生活质量直接相关;作为要素投入,公用事业产品还关系到其他行业能否正常、稳定地组织生产活动。也就是说,公用事业与生产生活的费用以及生产生活的普遍性、安全性、连续性、便捷性直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3.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公用事业需要巨额投资,这些投资形成的资产专用性很强,一旦投资就难以挪作他用,沉淀成本很大。所以,只有在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建设网络才可能产生规模经济,这又使公用事业投资具有一定的区域特性。 公用事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同时承载相互矛盾的双重目标: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满足这两个目标,几乎所有国家都曾对公用事业都采取了公共企业垄断专营的模式。 然而,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传统上属于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开始呈现出非自然垄断的特征,譬如电信业,随着移动通讯、微波和卫星传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包括市话、长话在内的许多电信业务,在不另建网络的情况下就可实现经营。并且,在公用事业领域,也只有网络业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其它业务可以与网络分离。这些变化使公用事业具有了竞争的性质和特点,为私人企业的进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与此同时,在很多国家,公用事业部门垄断性供给的效果普遍不好,服务差,成本高。因此,一些国家把公用事业中的竞争性部门和垄断性部门区分开来,让私人企业参与竞争性公用事业的生产和供给。于是,公用事业改革的潮流在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英国,并很快风靡全球。 抛开各国公用事业改革的政治经济背景的具体差异,其实质诱因主要是由于技术进步和需求变化导致了部分行业领域自然垄断性质发生变化,出现了竞争性的特点。因此,各国公用事业的竞争领域日渐增长,而管制范围日渐缩小。这是全球公用事业发展的一般趋势。 总体上看,各国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性的问题,即如何在适用的公用事业领域打破垄断;二是市场主体再造问题,即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三是政府管制问题,即作为公众代表的政府如何对民营化的企业实施影响,维护公众利益。 二、世界主要国家公用事业改革的经验 为了协调公用事业的社会目标与企业目标,不同国家有着差异性的改革模式,比较典型的是英、美、日三个国家。 1.英国的主要改革经验 除了国有企业的固有弊端和政府财政负担外,70年代中期所发生的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率这两大并发症,直接打击了传统的凯恩斯主义理论,并促使英国政府采取“缩小政府边界”的政策,英国的公用事业改革便是这种政策的重大实践。 英国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从引入竞争开始,最终达到私有化的目标。英国电信从上个世纪80年代迈出其私有化的第一步,电力行业、天然气行业也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私有化。英国改革的成效比较显著: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补贴完全取消,收入大幅度增长;通过竞争,电费,水价等不升反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效益也有较大提高。 从改革的实践看,英国政府采取了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出售国有资产,主要形式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出售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从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的转移;二是放松政府管制,打破国家对产业垄断的格局,取消新企业进入产业的行政法规壁垒,这既可以在出售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实现,也可以在不出售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实现;三是通过特许投标、合同承包、鼓励私人部门提供可市场化的产品或服务,它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具体选择哪种改革形式,决定于政府的目标和产业特点。 同时,英国也对监管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主要包括完善法律、建立监管机构和加强社会监督。
在英国伦敦的交通繁忙地带,私家车和公交车各行其道,井然有序 健全法律法规。198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电信法》,废除了英国电信公司在电信业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允许民营化;1986年颁布《煤气法》,废除了英国煤气公司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进行民营化;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允许10个地区自来水公司民营化;1989年还颁布了《电力法》,把电力企业分割为电网、分销和电力生产公司并允许民营化。这些法律的颁布,使民营化改革具有了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