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径依赖和路径转换——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认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的最大“潜在利润”。当制度变迁的诱因存在时,即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的贴现值大于获取这种利润的成本时,经济主体就会出现制度创新的冲动。 经济制度的变迁过程,是人类力图降低交易费用和选择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过程。制度变迁过程并不是人们理性选择的过程,即制度变迁过程存在路径依赖,容易将制度锁定在低效、甚至无效的制度状态,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正如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就会增强这一进程①”。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意味着原有制度的重要性,人们对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原有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沿袭原来的错误路径发展,从而被锁定在低效的状态,陷入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 新制度经济学运用微观经济学框架分析制度变迁,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由于不同的主体对影响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的评价不同,从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难以解释不同的人面对同一经济环境变化在理性决策条件下不同的行为选择;个人主义的成本—收益的价值观不能解释人类行为的一切方面;某项制度创新的成本和收益难以完全列举、计算和比较。为克服成本—收益分析框架的缺陷,诺斯引入了意识形态。的确,任何制度都不是绝对完善的,意识形态能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能够减少交易费用;对制度公正与否的评价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一种制度能否诞生、诞生之后能否在低成本状态下运行,与人们对该种制度的理解高度相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是资源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通过政治和司法程序进行的资源配置,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意识形态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有国家干预的经济社会,意识形态是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通过引入意识形态,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 引入意识形态后,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这反而使制度变迁的机制变得更加混乱。的确,由于个人的主观偏好不同,对制度带来的收益或效用的评价必然大相径庭,同样,’对制度变迁成本的估计也千差万别,从而成本—收益分析也就难以说明制度变迁的内在根源。把意识形态加入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可能使其难以与成本—收益分析框架相兼容,从而可能导致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缺乏贯穿一致的分析框架,导致体系混乱。 从根本上解决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缺陷,需要结合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说明。在探讨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时,人们引用得最多的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段话:“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②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始终贯穿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之中,马克思在通过对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作用机制揭示社会发展机制,阐述了根本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同时,也没有忽视制度的量变。在生产关系还能从总体上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条件下,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可以在生产力的要求下进行适度调整,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阶级社会中,其作用途径是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或阶层的斗争迫使统治阶级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局部的调整。 借鉴马克思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我们可以对制度变迁做出如下解释。尽管制度变迁中的成本和效用是基于个人的评价的,但具有相同经济社会地位和共同利益的社会集团,有大体相近的制度变迁成本收益评价。利益相同或相近的集团和阶层的各个成员还通过社会学上的“权威效应”、心理学上的“从众心理”以及相同或相近意识形态的相互影响,形成相近的成本和收益结构。反之,经济社会地位不同、经济利益各异乃至相互对立的社会集团,其成本、效用评价就会不同,甚至可以大相径庭。尽管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制度收益和成本,一定时期总会形成一定的制度均衡(一定的制度暂时为各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所认可和接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不同,强势利益集团主宰制度变迁的方向,弱势利益集团被迫暂时服从。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也将发生变化,原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集团上升为强势利益集团,从而可以控制制度变迁方向。制度变迁就这样在强势利益集团的推动下,向前演进。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形,有的制度变迁可能对不同集团都有好处(程度可以大不一样),这样的变迁可以达到双方或多方共赢,进行起来也就顺利得多。事实上,制度变迁还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强势利益集团的情况。制度变迁过程常常伴随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激烈冲突或妥协。当原来利益集团主导的制度导致社会系统崩溃、瓦解的危机,或者面临强大的外部挑战时,利益集团之间有时会达成妥协,这就是制度在和平环境下的演变。如果此时利益集团之间不能达成妥协,制度变迁将不得不在激烈的斗争中实现激变,向前演进。从长期和总体上看,能最终主宰制度演进方向的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社会集团,尽管其在某一时期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但随着旧制度与生产力的冲突日益剧化,弱势集团对旧制度反抗的力量逐渐凝聚与壮大,并赢得越来越多的同情者,他们终归会通过对现存制度施加有力影响,乃至将其推翻,促使制度向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变迁,形成新的制度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