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08)03-0027-05 人文普遍服务体系是一项服务社会全体成员,让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综合保障制度,既是一种社会发展的目标,又是一种社会实践的过程。而无论从理想目标来说还是从实践过程来说,人文普遍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它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普遍性为原则,肯定和维护人权是推进人文普遍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一、人文普遍服务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演变趋势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效率,西方发达国家相继掀起了一场以追求经济、效率、效益为目标的政府再造运动。这场公共行政范式革命的结果导致了政府管理模式的彻底转变,即政府由传统“管制型”模式向现代“服务型”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开始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公共服务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即政府职能从以经济性服务为主,逐步扩展到以人文普遍服务为主。最后,人文普遍服务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切落实到人本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一趋势体现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价值基础和发展方向,标志着政府公共服务开始迈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以西欧国家为例,二战前,西欧国家社会公共服务欠缺,穷人和富人的生活质量差距很大,穷人普遍缺乏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社会矛盾突出,冲突频繁,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导致阶层对立、民族分裂、战争爆发。二战后,为了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西欧国家吸取战前经验教训,普遍加强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注意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和公正透明,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除了国防、内部安全、法律等广义上的公共产品以外,主要在和人们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人文普遍服务上加强供给,建立了完善和良好的人文普遍服务体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实现,均等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这种做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公民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确保了每个公民在生、老、病、死、伤、残、孤、寡以及教育、就业等方面均有保障,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稳定,加强了社会的凝聚力。 对我国来说,人文普遍服务是一个新的理念。所谓人文普遍服务就是要以人文理念为引导,以正义、民主、平等、透明、责任、法治等社会价值为基础,从个人在一定政治经济条件下的普遍基本需求出发,提供人们在物质、精神和文化等各方面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目的是充分保障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居住权等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真正实现。在人文普遍服务的定义中,尊重和维护人权是人文普遍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文普遍服务。推行人文普遍服务,就可以帮助每一个社会成员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保证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水准,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遗传”优劣势的不同以及个人能力的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存在,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风险。所以,社会有必要通过多个方面的人文普遍服务,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个合理的基本生活水平,以有效地应对社会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文社会普遍服务是一种预先的制度准备与安排。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当前的困难,而且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成员解决未来困难的能力。可以说,人文普遍服务为民众提供的是生存和发展底线边界的保证,如果一旦跨越这个底线边界,人之为人最基本的物质、精神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在一个社会不能得到有效满足,那么它蕴藏的担忧和不满情绪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可能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冲突激化,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重新调整,所以人文普遍服务在这个意义上讲,就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减震器。从西欧国家二战以来在建立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上的探索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欧国家社会之所以保持长期的繁荣、发展和稳定,和人文普遍服务在社会的积极推行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西欧国家人文普遍服务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整个制度体系建设完全以社会中人的基本需求为中心,尊重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肯定人的尊严,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没有对人权尊重的社会,必定是没有保障的社会,而没有保障的社会必定是秩序混乱的社会,人文普遍服务既然是为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提供安全的保障,那么,它的建设就必须以尊重和维护人权为核心宗旨。 那么在人文普遍服务中究竟体现的是哪些“人权”呢?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每个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人人有权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免费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做了明确阐述。这些权利此后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更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更进一步的强调。[1]概括起来,在社会领域有6项公民权利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或满足的。这就是: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资产形成权。这6项需求,对普通民众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没有退路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是有条件的,就是要首先满足资本“利润最大化”的投资目标。在社会领域,上述人的6种需求,资本却往往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要么因价格太低使投资者不能获利,要么因价格太高使消费者难以企及。这样,市场经济中那只“看不见的手”通常的做法就是撒手不管。这些因市场失灵而留下的“服务空白”,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制度性保证和有效社会支持,大力推行人文普遍服务,确保社会领域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的实现。 由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原因,东西方两大阵营对人权标准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看法,但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承认,当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或面对来自自然界的各种灾害时,把民权与政治人权放在首位并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推行以人的基本需求为内容的人文普遍服务,改善医疗卫生和居住的标准,普及教育就业,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相对于自由而言似乎更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让无力者有力,让有力者前行。通过救困扶危让无力者有力;通过保障社会秩序,让有力者前行。通过提供人文普遍服务,让人各得其所,在生命的每个环节都能享受尊严,即便最弱者也不至于掉队,也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是一个崇尚人性、公平和相互关怀的社会,才是一个人人都享有尊严的美好世界。 二、人文普遍服务: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后,我国政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尽管改革的道路艰难、曲折,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是被逐渐提到日程上来,并不断深入。但是经过多年的摸索,人们终于认识到,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归宿,是要为公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而且是高质量、高效率的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