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地方政府的基本情况 英国地方政府构成较为复杂,并且不断变动。根据2005年英国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情况,第一层为郡、大都市、大伦敦地区政府,数量为66个;第二层为郡属区、城市区政府,数量为848个;第三层教区和城镇议会,这一层比较弱,数量约10000个。在基于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对于各级政府的关系而言,地方是平等的自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只对本范围的选民负责。 在地方政府之外,英国社区与地方政府部(2006年5月由副首相办公室改名而来)下设9个区域办公室,代表中央政府在该区域面对各地方自治体。1999年开始又陆续设置了12个地区发展署(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y),接管了区域办公室的某些职能,负责地区经济发展和复兴,重点在于商业支持和促进投资、就业与可持续发展。作为外部的推动和支持机构,地区发展署要求地方政府公开自己的治理目标和绩效评估措施,定期检查。一旦出现地方政府无法处理的复杂事项,或绩效长期达不到要求,中央政府将直接介入,帮助改进工作。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英国人口为6059万,就业人数为3169万,全国公职人员(含国家卫生体系)为579万。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为294万,分别占总人口、就业人数、全国公职人员的4.85%、9.28%、50.78%。 二、英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能不是由宪法规定,而是来于国会的授权。随着国会不断调整委托给地方政府的权力,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和地位也随之不断变化。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具有以下三种特征:一是“伙伴”关系。将地方政府视为对地方社区利益负责的民主政府。从理论上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平等组织间自主的合作。但是,地方政府必须在中央政府设置的总体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在当地推行公共政策。二是“代理”关系。认为地方政府主要是负责执行中央政府政策并提供中央政府所确定的公共服务,只拥有少量的自主权。三是“讨价还价”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是两个具有不同的资源(即达到自己意志的手段)的组织之间谈判或讨价还价的关系。罗兹确认的资源包括以下几类:宪法和法律地位,政治合法性、调动舆论的能力,金融财政,组织能力、对人的控制力、服务事业,信息、知识和掌握的数据。这种“讨价还价”也造成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政府职权各不相同的局面,下面有所概括。 三、中央政府与地区政府的权限划分及地方政府的职能 (一)最近进行的中央政府与地区政府的权限划分 鉴于英国传统形成的政治格局,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只有国会是主权机关。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操在国会中居于多数的中央政府手中。保守党政府在80年代推行的许多政策加强了中央集权的趋势:如使不合作的地方议会被公务员接管、废除大伦敦议会和其他6个地方议会等。西米德兰地区政府就是撤销原有的郡政府后,由中央政府环境部、贸工部、就业部、运输部4个部门联合派出的机构。直至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1997年5月执政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不可能谈论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因此,工党政府进行的改革可以说是历史性的,主要表现在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 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的保留权力有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调控,及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现在的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地区立法权涉及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和统计。 与苏格兰不同,威尔士议会没有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上的立法仍然由中央作出;威尔士议会可以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交通和威尔士语言。议会制定有关这些服务的政策和标准。 北爱尔兰议会获得的权力涉及农业、环境、教育和培训、就业、企业和投资、保健、文化和艺术。中央政府的北爱尔兰事务大臣继续负责该地区的法律和秩序,但已承诺在适当的时机将这些权力也下放给地区。 (二)地方政府的职能 根据不越权的原则,地方政府的职能仅限于法律有规定的领域之内,并且必须能够从法律条文符合逻辑地推论出来。因此,英国学者论述地方政府的职能时,侧重的是服务提供。他们强调虽然地方政府的职能涉及公民从生到死的整个生活,但是在地方政府行为和活动的背后有一只中央政府的手,决定它们职能的范围,并在许多情况下规定了这些职能应当如何行使。 据巴斯市的官员安迪·托马斯介绍,地方政府一般都提供如下服务:教育、社会服务、警察、(部分的)住房服务、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消防、娱乐和文化设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服务(废物处理、道路清洁)等,但在郡、市与区之间有分工。郡、市主要负责需要一定的经济规模或需要战略规划的职能;区承担更直接影响当地人民的职能。有些职能是共享的,有些是这两级都承担的,如促进经济发展、博物馆、公园和发放执照。教区和镇议会的权力比较小,只涉及维护所属绿地、提供社区服务等事务,其他层级政府也就行使某些权力与它们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