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部门体制特点 对发达国家来说,大部门体制包括三个组成要素,政府行政决策中枢(内阁)及其辅助机构,内阁部、内阁部以外的其他类型行政机构,其中“相对较少的内阁部门覆盖政府基本职能”。 发达国家的政府大部门体制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原生状态,如美国、以色列、爱尔兰、芬兰、荷兰、奥地利、德国、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等多数发达国家属于这种情况。二为经过改革调整后才形成的状态,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 有观点认为大部门体制就是“少机构,宽职能”,这个观点是片面的。发达国家的内阁部数量相对较少,但内阁部以外其他类型的政府机构不一定少。如,新加坡在14个内阁部之外,还有57个法定机构。爱尔兰在16个内阁部之外还有134个其他类型的行政机构,如地政局、中央统计办公室、退休金管理局、竞争管理局这样一些专业性强且职能单一的机构就在此列。德国在13个内阁部之外,还有36个其他类型的行政机构。法国在15个内阁部之外,还有数目繁多的独立管制机构。美国15个内阁部之外,还设置独立机构61个。
政府组成人员构成行政决策中枢。从目前状况来看,发达国家的政府组成人员(内阁成员)相对精干。大部分发达国家政府内阁成员数量大体相当于内阁部的数量。如,日本政府内阁成员12名;芬兰内阁成员由总理和国务院委员组成,共18名;瑞典11名;西班牙19名;英国内阁成员约20名;澳大利亚17名。少部分国家政府内阁成员略多于内阁部的数量。如新加坡内阁部只有14个,其内阁成员则是由总理、部长、高级政务部长、政务部长、高级政务次长、政务次长和政治秘书组成;以色列的内阁成员20个内阁部,内阁成员则为24个。法国内阁成员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级代表、部长、国务秘书组成;英国内阁部只有17个,内阁成员则是由首相和首相选定的约20名阁僚组成。个别国家政府的内阁成员数量少于内阁部数量。新西兰设置内阁部30个,但有的部长兼任几个内阁部的部长,于是由总理、部长组成的内阁成员只有18名。 行政首脑的办事机构成为政府综合协调中心。行政首脑的办事机构实际是行政决策中枢的辅助机构,为行政首脑提供决策情报和信息,协调和督导行政部门的活动,实际上成为政府的综合协调职能中心。如日本的内阁官房、美国的总统办事机构、英国的首相办公室等。掌控部门决策与部门预算的规划与审查,是这类辅助机构有效履行职能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大部门体制的原因 为什么绝大多数发达国家要建立大部门体制的组织架构?概而言之,有三个层面的解释。 从政治层面看,这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内在驱动。权力的接受者必须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当代发达国家的政府架构必须满足选民的要求。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追求民主化,行政追求科学化。选民在政治上要求的是民主,在行政上要求的是效率。部门扯皮、部门分割显然不利于提高效率,所以,凡是部门扯皮、部门分割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就将其整合,一直整合到选民满意为止。伍德罗·威尔逊1887年在《行政学研究》中指出:“如果各种政府想成为同样有作用和有效率的政府,它们就‘必须’在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之处。”美国1966年整合了8个交通部门的职能,不是为了发展综合运输,而是为了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效能,满足选民的强烈要求。 从管理层面看,专业分工与综合协调寻求有机统一的内在驱动。专业分工既是组织存在的原因,也是组织存在的结果。综合协调与专业分工始终是一对矛盾。任何行政首脑的知识、时间、精力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必须合理确定控制幅度。1918年的英国政府机构改革委员会得出结论:“内阁人数不应太多,十人比较好,最多十二人”。亨利·法约尔说,“担任一个大企业首脑的经理不应超过5—6人”。格累厄·沃拉斯说,内阁人数的增加不应超过10或12人。① 设置较少的内阁部门有利于政府的综合协调,但有时不适应政府管理专业化的需求。发达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化解这对矛盾。一是依法设置各类专业化的独立机构。如美国在15个内阁部之外,还有61个独立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等属于独立管制机构;社会保障局、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环境保护局则属于独立行政机构。二是设立由内阁部来管理的执行机构。如瑞典设置10个内阁部的同时,设立109个归口各部管理但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而这些执行机构中,由瑞典农业、食品和消费事务部归口管理的有18个,国防部归口管理的19个,环境部归口管理的12个,外交事务部归口管理的有9个,产业、人力雇佣和交通部归口管理的36个、司法行政部归口管理的15个。上述内阁部专门负责决策,执行机构专司执行,同时为内阁部提供相关决策信息。 从历史和现实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将行政首脑的办事机构定位为综合协调中心。相对较少的政府组成部门覆盖政府基本职能,这是大部门体制的核心,也是政府对各部门综合协调的基础。但这并不是政府综合协调的全部。事实上,覆盖政府基本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相对越少,部门职能就相对越宽,部门权力就相对越大,对政府综合协调能力的要求就相对越高。20世纪3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大危机之后,发达国家政府职能越是膨胀,就越需要政府加强综合协调能力。经验表明,协调可通过组织进行,也可通过思想的支配进行,这两者并不相互排斥。但对政府等大型复杂的组织来说,通过组织协调更为可靠。这个组织就是行政首脑的办事机构。